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在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最重要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仅靠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等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使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结合形式标准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由于各地对各项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全国各地在审判过程中对雇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意见,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地方处理起来完全相反。就《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各个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意见:《徐中院意见》第21条规定,依法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承包经营者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请求与发包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法》规定权力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穗中院意见》第12条规定,因为承包人依法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依法确定承包人与劳动者为雇佣关系,发包方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要依法承担支付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上述两个法院在指导意见中都确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发包组织对劳动者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江高院意见》第11条和《浙江和仲裁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者与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发包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苏裁审意见》第4条、《粤高发意见》第4条、《冀高院意见》第8条和《深中院意见》第19条规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核心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我国劳动法排除了自然人用工的主体资格,所以劳动关系都发生在用人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我国在建筑行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都必须要确定分包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法上所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不仅有工资和工伤赔偿,还有相关待遇、赔偿金、休息休假等损失赔偿。而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用工主体责任,那么赔偿仅限于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所以了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关键的作用。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受到民法的调整,不受国家的干预,体现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它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干预以及社会其他团体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即包工头作为个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在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赔偿。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出现事情,用人单位还是逃避不了的。可以从发放工资记录,以及公司的考勤等情况下。不过个人建议不管是农民工还是上班族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要求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企业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员工应为帮助企业工作,导致自己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是死亡。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应该及时的进行工伤的鉴定,并要求相关的企业赔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工伤的鉴定时间是有规定的,所以一定要确保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鉴定,否则员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那么企业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呢? 一、企业工...


·一般劳动仲裁裁决地是哪里
      一般劳动仲裁裁决地是哪里?劳动仲裁裁决地是当地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


·工伤鉴定8级赔偿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工伤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首先工伤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不断强调之下,用人单位本身也十分关注员工的工作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工伤以后,每一种不同的情况,工伤劳动者可以领取到的赔偿款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8级赔偿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一...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克扣工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克扣工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克扣工资的纠纷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相反用人单位则需要自证自己并没有作出克扣的行为才能让法院相信并支持自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


·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基本的区别是啥
      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基本的区别作为必经程序,劳动争议首先应当进行劳动仲裁,不服者起诉人民法院。当然,2008年5月1日之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终审,情况又会有所差别。但我们给予公司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基本的对比,是期望对...


·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
      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 职员工伤的工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一般有哪些情况不能辞退员工
      一般有哪些情况不能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四因素。 1.人的因素。笔者认为,人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系的人,即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等等。这些人的素质,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对建筑工程质量...


·计件员工加班工资法律规定有哪些?
      计件员工加班工资法律规定有哪些?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