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员工怀孕期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公司员工怀孕期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孕期公司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有逃避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的嫌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公司在孕妇怀孕期间解除其劳动合约,那么孕妇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维权,如果公司并不是因为其怀孕所以要开除其职务的话,应该在其哺乳期过后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约,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其应得的金额。




·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呢?
      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我们通常可以定性为工伤,那么我们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都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只要受伤者去相关机构申请鉴定,都可以去报销。那么工伤认定之后我们肯定会担心什么时候去上班。那么,工伤认定后何时去上班呢? 一、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 关于这个问题,是需要医生开具相关的证明...


·什么是代理协议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单位签的劳动协议就是为了确定他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能有个保障,企业在与大批员工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时候都会聘请律师为他们拟定相关的合同并帮公司代理解决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那么,代理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申请工伤鉴定过期了怎么办?
      申请工伤鉴定过期了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人都通过努力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目前,不管是投资还是自住,异地购房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一些城市实行限购政策后,外地人无法购买二套房,那么,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


·一、工地摔伤误工费最多多少钱?
      一、工地摔伤误工费最多多少钱? 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二是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误工费赔偿标准: ...


·工伤认定后单位不赔偿标准怎么办?
      员工在工地上工作,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一些黑心的老板,觉得员工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多,对于员工工伤的情况,不赔偿。对于这样的想象,员工总是手足无措,因为是老板,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工伤认定后单位不赔偿标准怎么办? 一、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怎么办 1、...


·加班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加班的情况,其实应该进行一下区分。并不是只要出现劳动者加班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法律中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单位安排加班的时候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那这样的情况下加班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加班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


·一、解除产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解除产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


·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一般指工程完工验收会议召开之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工程概况: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泗阳县李口等9个乡镇工程第一标段。 1.2、工程地址:泗阳县卢集镇。 1.3承包范围: 包含本项目第1标段施工图纸内的一切工程量 1.5、承包方式: 二、工期要求: 2.1、按业主所规定的要求待确定 三、质量要求: 1、本工程以施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界限是什么
      从前《刑法》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已经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替代,那么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界限又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