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一、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州、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进行协调。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 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第八条 协调、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三)未经协调直接申请裁决的;

(四)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的;

(五)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六)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协调、裁决事项。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 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协调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协调,并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三条 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 裁 决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调或出具协调意见的,申请人在协调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协调意见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前,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再次协调。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协调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书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作出中止裁决通知书: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裁决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作出终止裁决决定书:

(一)在作出裁决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裁决申请,经批准同意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裁决请求的;

(五)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该裁决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维持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的,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省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制作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终止裁决决定书和裁决书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协调裁决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地补偿是依法要给予被征收人的,包括非常多的内容,征收的补偿标准,补偿金的种类等,以及土地的类型不同,就会导致征收补偿的费用不同,土地的面积大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土地虽然使用权人没有所有权,但是还是可以获得补偿。


·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自从上个世纪我国土地改革后,我国就一直实行着土地国有化的策略,国家拥有所有权,国民拥有使用权。在法律中,有着集体土地使用权这一条例,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集体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在我国有些土地是可以抵押的...


·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多少年?
      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多少年?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其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证后才能开展预售登记,对外销售商品房。作为购房者,要明白自己买的房子有多少年产权,这点在土地使用证上能看到。那么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多少年?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农村农民建住宅纳入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鼓励农村村民到小集镇、中心村和新农庄建住宅。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扩建住宅新...


·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投资的方式和种类是有很多种的,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一种方式,而土地使用权投资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但是,我们在进行使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投资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条件都是有哪些吧。 土地使用权投...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


·威海征地补偿银杏树的标准是什么?
      威海征地补偿银杏树的标准是什么?最近一段时间,国家为了全社会的建设进行土地的征收,您都知道,土地征收会给农民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好几项,其中就包括树木的补偿。那么,威海征地补偿银杏树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威海征地补偿银杏树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是要给农民一定的补偿的,至于补偿的标准我国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很多人对征地补偿的标准并不是特别清楚,因此,我们在下文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各项征...


·建设公路发土地使用证吗?
      建设公路发土地使用证吗?建设公路也是需要土地使用证的。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不办理登记,其他建设用地均应当依法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其中包括市政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 一、建设项目征地的相关内容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预审内容包括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当你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规定是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种规则。不同地区的制度规定会因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那么“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今天,的我们将为天津的人们来介绍一下! 天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