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职员工又重新入职有没有试用期面对劳动者离职后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离职员工又重新入职有没有试用期面对劳动者离职后又重归工作岗位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与之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须具备劳动双方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逻辑前提,“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也应以“双方处于同一段劳动关系”为适用条件,因此离职后的劳动者可以受到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法律约束。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只需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劳动者试用期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邮寄、录音录像等),到期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已经辞职的员工如果需要重新入职的话虽然是要重新签订劳动合约,但是在劳动合约中不得规定有试用期,由于以前已近进过了试用期,而法律规定对于试用期只能有一次试用期,不能有多次,所以重新入职是不用试用期的。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实从大体上来说有很多地方都是相同的,但是细分下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而且法律方面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设定处理是不相同的,所以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我们必须要有明确的认知,否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出现,那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区分劳...


·特殊工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办理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办理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提交手续: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手续:1、工人档案能全面反映工人工作履历的手续;2、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


·劳动纠纷强制执行立案后多久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6个月内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也在不断的开展工程工作,那么为了保障到每一位公民的安全,所以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上国家也是十分的看重,那么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工程项目质量会包括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内容,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和验...


·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那具体来说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在工地脑出血要赔偿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在工地脑出血要赔偿吗? 一、在工地脑出血要赔偿吗? 1、如...


·鉴定为工伤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鉴定为工伤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一、鉴定为工伤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上班时间脑溢血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脑溢血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脑溢血算不算工伤? 不算工伤,脑溢血属于疾病,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


·2018申请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2018申请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工伤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


·企业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决定书为送达劳动者的处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将劳动者作开除、辞退、自动离职等处理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将处理决定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几年或十几年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处理决定没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是否必然导致被撤销?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劳动关系是否能恢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