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父母离婚后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父母离婚后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什么?


父母离婚抚养权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抚养权法律条款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父母给了幼儿生命,却因为自己的私人问题不能给幼儿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让幼儿的心理遭受一定的压力。因为离婚过后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进行抚养,在经济等条件的约束下确定抚养人选,从而确定幼儿的一生。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幼儿感情的失衡。




·现在还能不能办独生子女证
      现在还能不能办独生子女证不可以,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当事人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因...


·一、离婚财产分配不公上诉期是几天?
      一、离婚财产分配不公上诉期是几天?《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15天不可以延长,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


·起诉离婚审查财产有什么用?
      起诉离婚审查财产有什么用? ?起诉离婚审查财产的目的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认定,以便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隔。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


·事实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原妻子可否告诉
      事实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原妻子可以告诉。虽然是事实婚姻,但是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就财产分配没有进行约定的话,可以平分财产。所以,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的,可以起诉另外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天津离婚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
      一、天津离婚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天津离婚财产公证是否必要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但一般来说是没有很大的必要的。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满足法...


·判决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是怎样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
      判决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是怎样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女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有哪些,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当夫妻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相关的财产的分割的问题,此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可以按照夫妻间约定的情形来进行分割,但是有时候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可能会出现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下面给您说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有哪些,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一、分割的条件 有关婚姻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是什么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是什么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规定是按照照顾孩子的利益来进行一个抚养权方面的确定,还有日后的抚养费用的话,根据实际的经济状况以及孩子的需要来进行一个确定,当然也需要考虑到其他的方面,比如说父母的承担的能力。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


·申请国家赔偿程序检察院要审核哪些材料?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


·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谁所有?
       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谁所有? 1. 夫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法院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通常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惯例进行判决(2个孩子的离婚类案件,法院判决不是绝对化的一人抚养一个,在离婚普遍存在争孩子抚养权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