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判处无期徒刑能缓刑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任何人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按照案件的严重程度会有不同的刑罚,那么无期徒刑能缓刑吗?按照我国的规定,如果无期徒刑是没有缓刑的,下面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

一、无期徒刑能缓刑吗?

无期徒刑不能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能判缓。

无期的意思就是“没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无期徒刑减刑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在近几年中,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都在不断的健全,法律不仅会规范每一位公民的行为同时也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在公民做出了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仅会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案。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犯罪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未成年犯罪是值得社会关注的,因为未成年人不论从生理还是从心理上来说都是不成熟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那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犯罪主体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


·刑事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盗窃罪最高处罚是什么 如何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行为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在当下还呈现出了盗窃行为人年龄偏小的一种情况,而对于盗窃行为只要认定构成了犯罪的话,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在我国盗窃罪最高处罚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最高处罚是什么 (一)个人盗...


·报复陷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怎么处罚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的我国刑法上会从重处罚。但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之前,我们应该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报复陷害罪,之后再说法律中规定的报复陷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报复陷害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


·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说到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的条件,其实也就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刑事案件的罪犯减轻处罚,这里的条件对应的就应该是法律中规定的情形。如果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话,那么此时实际的犯罪情节如何自然处罚就是怎样的。下文中本站我们为您介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一、什么是减轻处罚 减...


·农产品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是什么
      农产品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有的时候所表现出来的狡猾程度,其实如果用在正道上的话保不齐还能干出一片大好天地来,可惜当事人也许就是在动歪脑筋的时候总能想出一些不靠谱的主意,甚至是不惜挂羊头卖狗肉的做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就像是最近发生的农产品开设赌场罪。那么,农产...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开设赌场是很大的罪名,近几年来国家也公开处理过很多开设赌场罪的案例,对此开设赌场罪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法律条文的,下面就有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帮助您进一步了解开设赌场罪。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认定嫖娼罪需要哪些证据?
      一、嫖娼罪认定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二、嫖娼罪处罚标准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么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么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么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团存在为前提,在犯罪集团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挥,也可以在幕后指挥。有的只组织、指挥,并不亲自去干;有的既领导,又亲自动手去干。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位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我们经常的使用信用卡,但是对信用卡有关的犯罪却毅然不知,关于信用卡的两种犯罪案子在平时生活中的犯罪率也是非常的高。下面将给您介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希望您能了解对这两个有关信用卡的犯罪。 一、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构...


·按照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怎么判?
      按照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怎么判? 一、按照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怎么判? 1、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