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行政处罚怎么消除?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开创自己的企业,那么企业在创建和经营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行政处罚怎么消除?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的第五年会自动消除并不再公示。


一、企业信用系统中的行政处罚如何消除?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擅自删除了应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则属失职行为。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解读:注意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五年,而不是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满五年。比如,某工商局于2014年10月1日对某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于2015年10月1日才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那么这条信息就需要在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五年间对外公示,而不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公示时间。)


二、处罚原则


(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企业行政处罚怎么消除,在近几年中,社会中的企业也是越来越多,国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变的愈发重要,如果企业擅自违规经营,不仅会给公司带来影响,还会对社会的秩序带来不好的影响,希望以上信息对您会有所帮助。




·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哪里查询
      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哪里查询1.在企业所在的工商局网站上可以查询2.看企业章程3.看企业银行流水。如果公司是实行实缴制的(包括27类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


·公司要求签空白合同怎么办?
      公司要求签空白合同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可以匿名向劳动部门投诉。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


·农业企业融资属于什么?
      农业企业融资属于什么? 企业融资的现象是较为常见的,相比起城镇企业的融资,农村企业存在着信息来源有限,且资产额度较低,在加上很多村民不了解农业企业融资属于什么,故而农村企业虽急需融资,但缺乏融资融资渠道,由此而夭折的现象也是比较多的。 一、农业企业融资属于什么? 企业融资是...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并购财务整合应该注意的问题: 1、 明确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原来那种纯粹以完成兼并政治任务或获取资产转让差价为目的的兼并行为将不再成为企业兼并行为的主流,取而代之的是...


·投资股东会被否是否合法?
      投资股东会被否是否合法? 一、投资股东会被否是否合法? 投资股东会被否是合法,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


·新股东入股增资如何确定股份
      新股东入股增资如何确定股份?股东增资按照公司的增资股东会议及增资协议算计算股份,并不是必然按照各自出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股份划分的,股份计算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主要还是您在增资的时候的博弈谈判。融资之后的股权比例应该这样计算:按照公司的增资股东会议及增资协议确定,并不是必然按照各自...


·公司收购流程是什么
      企业并购的基本流程为: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制定并购战略;成立并购小组;选择并购顾问;寻找和确定并购目标;聘请法律和税务顾问;与目标公司股东接洽;签订意向书;制定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开展尽职调查;谈判和起草并购协议;签约、成交。企业并购的步骤包括战略决策、并构准备、并构...


·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职务一、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职务?法人代表肯定不是职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的人都可以称为法人代表。通常说的法人代表一般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一个职务,而是公司的组织架构的一部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都可以担...


·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


·公司法人找不到了,股东想退股怎么办
      股东退股不是必须法人同意才可以。股东退股应该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


·什么样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
      什么样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