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谁承担?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待遇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通过我们在以上文章当中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谁承担这个问题的详细解释以后,我们知道这一块的赔偿主体是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是本人工资的标准是要根据当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最长也不会超过一年的,所谓平均工资自然也包含本人工资的各种福利待遇,不是单纯的针对固定工资的。


·劳动合同公司毁约和员工毁约一样吗?
      劳动合同公司毁约和员工毁约一样吗?劳动合同公司毁约和员工毁约不一样,劳动合同当中对于公司违约,需要按照本人当中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劳动者违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违约金过高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如何写?
      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如何写? 装修装饰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建筑工程完工后,只有通过装饰才能正常使用。像一些精装修的楼盘,开发商都将装饰工程外包,交给专业的装修公司完成。双方为了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会签署一份承包合同。那么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如何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和您讲一...


·一、劳动合同无效情形都?
      一、劳动合同无效情形都有哪些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一般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谁?
      一般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谁?工程质量是衡量一个工程好坏第一标准,一个工程在验收之中,首先检查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因此确保工程质量需要多个单位的共同努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出现问题后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那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谁?下面就详细介绍。...


·民警如何申请公安局为自己申请工伤鉴定
      民警如何申请公安局为自己申请工伤鉴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


·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金,辞职应该找谁办理
      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金,辞职应该找谁办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困难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律师去协助的,律师可以帮您申请强制执行,跟进监督法院的执行情况,调查对方的基本资金情况,和法院协商执行,会更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的。二、最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准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超退休年龄工伤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有的人在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认为自己身体还可以,也有可能是出于生活的需要,而选择继续工作劳动。那在这种情况下,超退休年龄工伤的话,此时是否可以主张相应的工伤赔偿呢?很多人都比较关心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超退休年龄工伤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这种情形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劳动法辞退员工不给补偿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法辞退员工不给补偿的情形是什么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是什么? 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的一项公共利益建设,是为了能够有效防范雨季到来的洪涝灾害问题,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并且针对质量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伤害损失,进行法律规定。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