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们大家都知道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们您都知道,离婚在当今社会已经屡见不鲜,闪婚闪离更是成为常态,夫妻为了以后的生活,选择离婚,却给家人带来阴影,比如子女,离婚会使夫妻之间因为子女抚养的问题出现意见不合的问题,比如,有的父母双方都不想抚养子女,有的父母争抢着子女的抚养权,那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意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我们认为,如果子女已经可以分辨事情对错,可以询问子女的意见,毕竟这是影响子女一生的事情,如果子女没有分辨事理的能力,双方争持不下,可以由法审判,不管哪一方获得抚养权,都应该给予孩子最起码的尊重和亲情。




·哪些情况下离婚可要求赔偿
      哪些情况下离婚可要求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


·彩礼返还有何规定,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现如今,男女结婚之前流行赠送结婚彩礼,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结婚送彩礼的行为可以说已经成为了当地的一种习俗。虽然我国对结婚彩礼没有规定,但是对彩礼的返还却做出了规定,那到底彩礼返还有何规定呢?我们为您介绍。 一、彩礼返还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小孩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理
      小孩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理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离婚证据中的书证包括哪些
      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作为原告一方此时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最终的判决就会对其不利。其中包括的证据类型就有书证,那一般来说离婚证据中的书证包括哪些呢?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证据中的书证包括哪些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中最常见的证据...


·双方无能力抚养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
      夫妻双方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离婚,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孩子究竟由谁抚养就成为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大部分是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同样,也有一些父母经济能力不佳,那么,双方无能力抚养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双方无能力...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在财产分割上面,对于共同财产部分,自然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执行。而一个家庭中,会有一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前财产做出正确的认定非常关键。那么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我们一起跟...


·离婚彩礼的返还需要注意什么
      一般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前提下,男方才会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结婚彩礼。如今,很多地区结婚都流行这样的做法,但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往往也比较大,这个时候男方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一般离婚彩礼的返还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能够要求返还彩礼吗 对于彩礼是...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几年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几年一般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长期有效的。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在办理过程中会将离婚协议书存档。在拿到离婚证之后,若双方没有再对该协议进行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有效的。二、离婚协...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费用是多少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费用是多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只有普通的工资收入了,双方的财产,涉及到房子,车子以及很多其他的东西。所以双方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一直都是非常复杂难办的事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般的夫妻都会在婚后进行财产公证。那么婚内财产协议公...


·夫妻第二次起诉离婚是不是在原法院进行?
      夫妻第二次起诉离婚是不是在原法院进行?夫妻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在原法院进行都是可以的。离婚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方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则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二...


·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是否合法? 一、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是合法的,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