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现在正是如果社会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会有哪些征地,建造一些新的建筑。征地那就涉及到赔偿,那么赔偿标准是会有一个争议的,那么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呢?相信您都对这个不是了解。下面是浙江省的一些安排政策。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 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 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 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 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浙江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相关条例内容。通过这些条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安置补偿争议的解决办法是申请裁决。这都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您在,进行补偿的时候可以阅读一下,该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到本站进行法律咨询。


·土地使用权转让法规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法规有哪些?如若我们在生活中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可能会因为不了解相关情况而对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过程手续一无所知,更不知道如何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进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支出与经济损失。相信大多数人只是简单的听说过“土地转让”这个名词,而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法规却没有太大...


·征地补偿新标准不公开怎么办?
      征地补偿新标准不公开怎么办?征地补偿文件不给看的话村民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如果需要获取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可以按照照上述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向信息公...


·一般土地使用证分为几种
      一般土地使用证分为几种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公民及企业享有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我们在获得土地的土地权后我们还应该获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合法使用土地权的法律凭证。这个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土地使用证分为几种。 一、土地使用证的分类 (一) ...


·山东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山东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合同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河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政府拆迁征地从本质上来讲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征地补偿的标准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只要征地补偿的工作是按照当初制定的方案开展的,那大多数民众其实都还是比较积极配合的。目前河北省又最新划分出了一批即将要被征收的土地,使得河北当地的市民们都非常的关注河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


·二手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
      在我国,房子越来越多,预计近几年房子都卖不完,因为房价还是比较高的,也有一部分人买不起房子,只好买二手的房子。都知道土地使用证是你房子所有权的证明,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就无法证明房子是你的,那么二手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程序...


·黄冈市黄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几年来进行建设,对于黄冈市的一些土地征收做出了新的补偿标准,为了保护被征收土地居民的生活标准不受到伤害,能够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在赔偿标准的内容上做了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那么湖北省的黄冈市黄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黄冈市黄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土地共...


·对于征地补偿时间是多久?
      对于征地补偿时间是多久?征地办拆迁时国家和政府为了更好的建设城市而做的行动,征地拆迁会给征地补偿的,国家对于征地补偿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征地补偿标准发放到位了,征地拆迁的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政府不能强行征地拆迁,那么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一、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根据《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


·土地使用证怎么做担保?
      土地使用证怎么做担保? 凡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做担保,故而土地使用证也是可以用来做担保的。做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避免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发生。车、房、个人信用等都可以用来作为担保,用不同的物来做担保的流程是存在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用土地使用证怎么...


·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楼房的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要严格按照政策进行,因为不同楼房使用情况不一样,办理方式也不一样。楼房为二手房过户或者作为商品房,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手续都不一样,那么,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的相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