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工伤鉴定的标准国家是有准确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对于工伤鉴定的标准国家是有准确规定的,对于每个器官,组织的相关受伤评级都是有根据的,那么国家颅骨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对于颅骨受伤有具体看有多严重,下面具体分类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国家颅骨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对于颅骨的工伤鉴定一般还是要根据医院所出的相关结果来看,如果影响的到了生活自理的情况一般都是在八到一级之间,级数越小伤势越严重,所以工伤鉴定一定要进早做,这样就可以要求工作单位更早的进行赔偿。




·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根据我们国家的发展需求开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工程项目,比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等工程。这些工程则需要承包给一些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那么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一、项目...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在实际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特别是在劳动者和雇佣单位有利益冲突或者矛盾点,劳动合同中对此又没有相关的说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显得尤为必要了。那么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协议书的内容又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


·大连四院职业病鉴定能不能鉴定工伤得到赔偿
      在职业生涯和民生活动中,职业病也是一个长期困扰您的大问题,职业病鉴定可以让工人受到法律保护,在自身健康的基础上得到人权的维护,那么大连四院职业病鉴定是否能帮助您鉴定工伤得到应有权利的维护呢,且看我们分析。 一、大连四院职业病鉴定能不能鉴定工伤 劳动者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就是所谓的工...


·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工伤鉴定后谁来赔偿?
      工伤鉴定后谁来赔偿? 1、工伤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3、因工伤亡...


·离退休五年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离退休五年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离退休5年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兼职法定加班工资要算么
      兼职法定加班工资要算么 一、兼职法定加班工资要算么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


·一般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后
      一般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后,就会成立,但此时并非一定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满足相关法律中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自然此时合同成立了也是不会生效的,也就不会对当事人利益提供保障。就无效劳动合同来看,如果是有单位原因造成的,同时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话,则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无效...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是要支付加班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上海工伤认定部门程序
      上海工伤认定部门程序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按照书面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