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贷款诈骗罪该如何进行认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大中小企业、甚至于各家各户,都会贷款。贷款买车、买房也很普遍。但是,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该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呢?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贷款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


·借条出纳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借条出纳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借条出纳人的法律规定是在进行借条的书写的时候,必须要注意一些事项: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


·2023未婚先孕第一胎要罚款吗
      未婚先孕第一胎要罚款吗?未婚生育第一胎也需要交罚款,因为未婚生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


·借条上有本人的手印有效吗?
      借条上有本人的手印有效吗?借条上有本人的手印一般是有效的,最为妥当的是签字按手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是什么样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是什么样的? 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相信不少的人并不是很清楚,其实这个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能见到的一种债券的形式,但是这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使用的时候,还是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规定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是什么样的? 1.1...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一、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甲、乙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甲是A公司的董事长,兼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甲、乙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 2011年6月,C向B借款200万元,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为C提...


·未约定借款违约金怎么办
      未约定借款违约金怎么办 一、未约定借款违约金怎么办 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
       一、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


·借条写错了要如何处理?
      借条写错了要如何处理?在生活中,签订过合同的人都知道,在合同里写明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可以说合同成为双方当事人行动的指南,因此,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很重要。那借条写错了要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借条写错了要如何处理? 借...


·股权并购贷款是什么意思?国家有何规定?
      股权并购贷款是什么意思?国家有何规定? 一、并购贷款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而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发行债券,进行扩股融资。我们都知道公司的经营以及债券的发行需要遵纪守法,那么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原则是什么?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公司债券的监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