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费用是什么意思?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随着我国的发展,我国的执法部门也在尽全力的为公民维护正义,但是在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执法的过程都是正确的,那么如果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错案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金的,那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国家赔偿费用是什么意思?

一、国家赔偿费

国家赔偿是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后,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而国家赔偿金则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二、国家赔偿费标准

按照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主要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赔偿金计算标准有三方面: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计算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违法实施拘留、收容审查、错误逮捕、错误的羁押判决并已执行、非法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采用的是相对固定额度的标准,即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布数据)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是谁,无论其收入情况等有什么差异,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其次,每日的赔偿金数额不是不变的固定数额,而是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一般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能够通过医疗复原的,比如躯体软组织挫伤、皮肤破裂等;

2、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比如四肢瘫痪、失聪失明、精神失常等;

3、是造成公民死亡。

针对这几种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①、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费、合理的营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应得到的劳动收入。但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不是按照受害人实际的收入情况确定,而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比如,1992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元,王某因身体伤害耽误了30天的工作,就应赔偿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约211元。并且,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的身体超过5年仍未痊愈,也只赔偿其相当于5年的误工收入。

②、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因身体残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雇请人员扶助所花费的费用的赔偿。残疾程度不同,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也应不同残疾等级越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也应越高。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③、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赔偿,高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相当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并且,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是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维持生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是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如受害人赡养的前妻的父母、被害人捡到并抚养的弃婴等。

④、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丧葬费是办理丧失的费用。两部分加起来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于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都应当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费也不相同,因此,有关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有关给付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因一般无法再恢复劳动能力,生活费应给付至其死亡时止。

(三)、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违法科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财产已被损坏、灭失,以及由于查封、扣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是指现存财产或者利益的减少。赔偿直接损失,就是赔偿已经发生的确定的损失,而不包括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例如:某行政机关违法没收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的1000公斤大米,并进行拍卖,此时,1000公斤大米是陈某的直接损失,应当将拍卖所得价款返还给陈某作为赔偿,但是该1000公斤大米如未被没收可以进行正常销售的利润,则属于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总结的有关国家赔偿金的介绍,在上文中写说明了国家赔偿费用具体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如果在发生了冤假错案后,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就申请赔偿金,这一项权利也是国家对受损害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希望以上的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去法院起诉离婚带什么证据材料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说的直白点其实也就是诉讼离婚、打离婚官司,这也是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但现实中往往是协议离婚不成功的才会选择这种方式。而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离婚也需要带上一定的材料,究竟去法院起诉离婚带什么证据材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去法院起诉离婚带什么证据材...


·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哪些权利?
      物证、书证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类型,针对模糊不清的书证,法院会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判断书证的真伪和证据效力。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相关意见。那么,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哪些权利?下面我们给您做个介绍。 一、刑事...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转移登记啥意思?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转移登记啥意思?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转移登记的意思就是在离婚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存在着转移财产的不法行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如果一旦转移的话,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的一个部分就肯定会减少。财产转移: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


·如何起诉父母不给抚养费?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孩子没有人抚养的情况,这样的状况通常都是因为离婚引起的,一般在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有时候会出现抚养费拒绝支付,给孩子的成长带来影响,那如何起诉父母不给抚养费?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如何起诉父母不给抚养...


·哺乳期没哺乳离婚孩子会判给女方吗
      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孩子也可以判给女方。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是跟着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十周岁以上,要考虑孩子的意见。法院在判决归属时,主要考虑父母的情况,一般会把小孩判给经济条件更好、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最高人民法...


·起诉对方抚养费不出庭怎么办?
      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不再是新鲜事,一般没有孩子的话离婚基本上都是和气收场。但是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往往容易引发抚养费纠纷,严重者还要闹到法庭上解决。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起诉对方抚养费不出庭怎么办?有需要的朋友请看下文。 一、抚养费纠纷的当事人是否可以不出庭...


·离婚后双方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双方财产怎么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女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结婚时间的...


·孩子满十八岁父母离婚怎么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孩子满十八岁父母离婚怎么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过了十八周岁,如还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孩子抚养权; 如不上学,则不存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离婚孩子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二、离婚孩子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 1、根据《民法...


·重组家庭离婚财产分配方法是什么?
      社会上会出现许许多多的财产纠纷问题,其中最为复杂,法院最难处理的财产问题,就是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原因就在于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都是由双方共有的,所以在离婚的时候财产的分割就会比较麻烦。并且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夫妻之间的财产还很难定性。那么,重组家庭离婚财产分配方法是什么? 一、...


·夫妻离婚起诉后怎么调解的 离婚调解不成怎么办
      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夫妻诉讼离婚的话,此时调解是其中的必经程序。法官在做出离婚判决之前,必须要先对案件做出调解,不然就会构成程序违法。那具体来说,这个夫妻离婚起诉后怎么调解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起诉后怎么调解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