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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7个问题
《监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目前,基层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7个方面的问题。
1.各地执法实践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还有差距。
2.自由裁量基准信息没有公开。各地出台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没有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没有通过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足,特别是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没有说明。
4.一些地方在梳理权力清单时,没有及时更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基准未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的修订、职权调整、机构改革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实现同步动态管理,下一步面临着与权力清单对接的问题。
6.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给自己念“紧箍咒”,捆住了自己办案的手脚,应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不够。
7.裁量基准有时难以把握。有些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全面罗列每个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依据与现实相脱节。例如,对某些行政相对人即使依上限处罚也难以达到震慑目的,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罚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
三、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1.建议加快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基准的电子化进程,实现与案件管理系统等执法平台的及时衔接,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2.继续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业务理论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上细化具体操作规定,明确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用语。对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方式确立自由裁量行为的工作准则,对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掌握具体处罚的统一标准。
4.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调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应用情况,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执法机关完善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上一直在不断努力,合理的建议能极大的改善执法的漏洞,避免滥用权力的情况,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更好的为百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