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偷税罪还是逃税罪是怎么区分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无论是逃税,偷税还是漏税都已经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我们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国家行政单位的保护,市场之所以给了我们如此便捷的生活和发展空间都来源于各行各业的税收的。可这么简单的一个道理,现在人们在金钱和既得利益面前会不顾一切的有偷税甚至逃税的行为,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偷税罪还是逃税罪是怎么区分的?

一、偷税罪还是逃税罪是怎么区分的?

(一)犯罪手段的规定差异。

原规定列举了五类犯罪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虚假纳税申报;

5、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新规定列举了两类犯罪手段: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以下简称逃税行为),欺骗、隐瞒是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两种表现形式,是用来修饰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本身即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从表述方式上:原规定是属于正列举的方式,新规定属于概括性描述的方式。从内容上:新规定将原规定中第1、2、3、5类情形去掉了,增加了“不申报”情形。这就是说《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2月28日)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扣缴义务人不报送代扣(收)代缴报告表的行为,数额较大时,也构成犯罪,至于税务机关是否通知其申报在所不论,原规定中的第3项情形包括在“不申报”情形之中。原规定中的第1、2类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上想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必定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说原规定中第1、2类情形也包括在新规定中的两种情况中。所以说,新规定真正去掉的是第5类情形“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二)追诉标准中的数额差异。

原追诉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新追诉标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三)对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处理差异。

原规定: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新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认定偷税罪?

认定偷税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综上所述,区分偷税罪还是逃税罪主要是从以上三点的,因为偷税和逃税在犯罪手段,和犯罪以后消除违法后果的处理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差别。其实企业偷税一般都是通过在账务报表上面作假,通过这些不合法的方式企图让企业少交税款,而逃税,是直接不交税,逃避纳税的数额都是比较大的。


·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
      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 一、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免于刑事处罚说明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


·聚众斗殴罪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因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所以,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仅要量刑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那么,聚众斗殴罪的赔偿责任是什么呢?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的赔偿责任有哪些?请看以下内容吧。 一、聚众斗殴罪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一)...


·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不管是绑架犯罪还是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最终的目的都是想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在这点上面,让很多人区分不清楚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但很明显,这是两种不同的犯罪,那么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一、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以威胁方法实...


·到底怎样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到底怎样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怎样才是故意伤害罪,需要从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法定的轻伤及其以上损害时,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1、犯...


·法院刑诉法审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首先会介入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事实清楚的,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有一定期限的,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那么,法院刑诉法审限是多久?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刑诉法审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犯能构成累犯吗
      对未成年人引导、教育不善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在我国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


·如何判定遗弃罪,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仅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还需承担起养育子女的责任,如果拒绝扶养或者存有遗弃的行为除了会遭受道德上的谴责之外,还会被按照刑法中的遗弃罪来论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遗弃行为都构成遗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该如何判定遗弃罪呢?具体的标准如下所示,请继续往下了解。 一、遗弃罪的判...


·抢劫罪处罚标准怎么要求
      抢劫罪处罚标准怎么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


·决定对罪犯终身监禁是到死么
      决定对罪犯终身监禁是到死么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终身监禁特点: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


·如何认定绑架罪既遂,怎么处罚绑架罪
      在犯罪形态当中主要区分了中止、未遂以及既遂,不同的犯罪形态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不同的。但在此之前还需要先对犯罪形态作出认定,那么您知道该如何认定绑架罪既遂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认定绑架罪既遂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


·占用农民租金不给是什么罪?
      占用农民租金不给是什么罪?占用农民租金不给是属于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