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相关的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条是关于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款具体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共具体列举了八项适用上述刑罚的严重情形,即: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集团作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妇女、儿童拐出地和拐入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起来,结成团伙,拐骗、接送、中转、出卖,都有预谋并且分工明确,形成所谓的“一条龙”,有的已形成职业性的犯罪集团。这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这种犯罪集团,特别是这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应规定十分严厉的刑罚。这里所说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进行拐卖活动,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对于拐卖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则不应以整个犯罪集团拐卖的人数当作该犯罪分子拐卖的人数,而应以其直接参与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数作为处罚的根据。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里所说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犯罪分子利用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和不敢反抗的心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被害妇女的行为。只要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表示或行为,都应按照本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拐卖人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已作为处重刑的情节之一,所以对于犯罪分子不再适用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里所说的“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钱、物质或者某种许愿等方法引诱、欺骗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将迫使其卖淫,但出于营利等目的,仍将该妇女出卖的行为。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这里所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将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卖掉,都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里规定的偷盗婴幼儿的,是以出卖为目的,如果偷盗婴幼儿是为了勒索婴幼儿的父母或者亲属的财物为目的,则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后果是因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后实施虐待等行为所致,则不属于本项所列的情况,应依法追究收买人的相应责任。如果犯罪分子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杀害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与境外的人贩子相勾结,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境外”,是指国境外和边境外,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也包括边境外的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的总结,拐卖妇女儿童是非常严重的犯罪,通常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可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十分恶略并且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的犯罪人员,我国法律绝不姑息,一定从严处理。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一年多少钱?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一年多少钱?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年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年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


·一、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的情况是什么?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我国法...


·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给孩子抚养费应该如何分配?
      现在的节奏过快,多年轻人可能相识不久,但是在激情的冲动下,很多人会觉得相爱就要时时刻刻在一起,于是,“同居”这件事情被很多人看成是理所当然,而未婚同居似乎已成了普遍现象。我们知道有时候,糖衣里包裹的可能不是美味的夹心,而是残酷的炮弹,因为如果一不小心有了孩子,那就会出现男女双方未...


·《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是一样的
      《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是一样的,亲生父母应当要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没有规定出抚养费违法的条文,当然可以要求对方不出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新婚姻法前结的婚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双方在欲离婚时,是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由于我国西面婚姻法是于1982年颁发的,很多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夫妻不知此时离婚该适用哪部法律,离婚手续如何办理,故而绿树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新婚姻法前结的婚离婚手续如何办理?现在就来一起来了解下吧...


·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我国法律对多...


·批准逮捕后家属如何做
      一、批准逮捕后家属如何做? 批准逮捕后家属应该及时委托律师进行会见、阅卷,积极行使辩护权利,以争取最好结果。 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到刑事案件中,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了解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况,代为申诉和控告,以及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等。 ...


·同居在一起多长时间算重婚
      同居在一起多长时间算重婚?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婚外同居,是不会构成重婚的。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


·国家赔偿决定申诉期限是?
      在我国,冤案的发生有所无法避免,所以国家有国家赔偿来弥补冤案的发生,国家也正在整顿尽量减少和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有需要而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话,除了要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外,还要看相应的时效性,要是国家赔偿有规定时效的话,错过了申请就麻烦了,那么国家赔偿决定申诉期限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与原则有哪些
      涉外婚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同时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相较于普通离婚财产分割是有一定差别的。我们我们专门整理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与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