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的问题有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我国,会有一些人凭借自己的职位,来谋取私利,这会是一种犯罪行为,只要符合犯罪的要件,就会构成职务犯罪。然后,我国的司法系统就会把这类的案件进行审理,而在庭审的时候,是可以进行旁听的。那么,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会引起那些值得思考的事情呢?

职务犯罪

一、概括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三、特点

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四、表现形式

(一)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

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

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

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

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

五是野蛮执法;

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

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二)贿赂犯罪主要表现。

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

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

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

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

五是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关于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的思考差不对就是这些了。公民在进行职务上的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公正,防止以权谋私。否则一旦凭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这样构成的职务犯罪是会受到严惩的。它大致就是渎职侵权会和贿赂犯罪这两种表现形式。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万元怎么判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万元怎么判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数额较大(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诉讼代表人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自然人犯罪对于您来说可能是比较熟悉的,这也就意味着您对于单位犯罪并不太了解。实际上,在单位犯罪当中存在着一个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对于这个概念是非常专业的。因此,许多人都想要亲戚的了解一下诉讼代表人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诉讼代表人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怎样的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怎样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


·腿骨折了能拘留吗
      不能。拘留所收押被执行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办案机关负责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孕妇深夜被抢劫,为啥嫌犯被免于刑事处罚
      5月27日晚,家住四川遂宁市经开区的王女士独自一人在外散步。怀有两个月身孕的她,在路旁的一个凉亭里面边玩着手机边等待丈夫下夜班一起回家。可是她却没想到,在背后一个男子正在慢慢向她靠近,准备对她实施抢劫。男子告诉王女士,自己只是想要王女士身上的钱。王女士也很配合地把身上所有的钱都拿...


·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随着近年来国内国外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逐渐成为了一个全民关注、全民讨论的话题。食品安全问题对《刑法》的影响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那么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呢,请看下文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 简单的说,食品监管渎...


·认定虚假出资罪的标准是什么
      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发起人或者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好的数额进行实际的出资,否则就会导致公司设立不成功。但在进行出资的过程中,有的人可能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有可能构成我国规定的虚假出资罪的。判定是否构成此罪,就要做出认定。那么认定虚假出资罪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从定性上讲: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2、从量刑上讲: 故意伤害他人...


·敲诈勒索罪该如何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青少年,特别是辍学、无所事事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便会敲诈勒索别人的钱财。如果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就要受到处罚。那在实际案件中敲诈勒索罪该如何处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敲诈勒索罪该如何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根据我...


·新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