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

此处所讲的“合法资质”是不但是指工伤鉴定机构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同时也包括其接受鉴定的内容必须是在工伤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之内的。因为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必须是由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如精神病鉴定必须选择有“法医精神病”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才合法,才会被法院所认可。如果受伤人员选择的鉴定机构是没有合法资质的,即使它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可是因为它没有合法资质,对方当事人也会以该鉴定结论是由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而要求重新鉴定。可此时重新鉴定,很有可能伤者就错过了最好的鉴定时机,这对于伤者很不利。所以确定一个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二、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工伤鉴定机构

品牌效应在任何一个领域都是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的,在鉴定机构领域也是一样。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工伤鉴定机构,不但可以让受伤人员得到公正的评定,同时也会很容易让人信服该鉴定结论。

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工伤鉴定机构

伤残级别对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

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办公场所的工伤鉴定机构。

有的工伤鉴定机构在当地没有办事机构,选择这种鉴定机构做鉴定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需要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时不及时;二是需要解释或者出庭时不方便。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工伤鉴定机构,特别是不要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工伤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很不利。

四、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相信以上的内容能给您一个很好的参考,要注意的是在做出选择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你所选择的机构是具备鉴定资质的,如果选择的机构没有足够的资质其结果就会是无效的,会对之后的问题解决造成影响。


·员工离职后多久才能入职
      一、员工离职后多久才能入职(一)员工离职之后,一般情况下需要在离职后的次月才能再次入职。(二)如果员工非正常离职,那么就不一定。(三)因为员工当月还有工资和考勤计算,那么当月入职会覆盖掉当月前面的考勤记录,所以当月内是无法再次入职的。也就是说离职两个月后是可以再次入职的。二、离职...


·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的工作是哪些?
      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的工作是哪些? 一、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


·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个人是否需要写
      生活当中可能遇到过工伤的劳动者都知道,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物力都是比较多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了一定的协议,因此劳动者本身要对工伤认定的请求进行撤销。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个人是否需要写? 一、撤销...


·聘用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聘用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 聘用合同违约金比例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比例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中,砌体工程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分单位工程,它对整个建筑有承重作用。砌体工程的质量也关系到整个工程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它的验收也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那么,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我们...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怎么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怎么确定可能您不知道,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需要进行治疗的时候会耽误对方上班的时间,由此就会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在具体赔偿的时候就会涉及到误工费的赔偿。而计算误工费就需要知道具体的误工期,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人身损害赔偿...


·怎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如何进行?
      怎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如何进行? 一栋建筑物的修建,需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去完成,对建筑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不会被批准投入使用,所以这就要求对工程质量的管理非常严格,那么怎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如何进行呢,由我们收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 一、设计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负...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怎么办?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怎么办?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太高。《...


·一、山东标准工伤赔偿有哪些标准?
      一、山东标准工伤赔偿有哪些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


·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是我国劳动大省,建筑工人众多,一些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属于工伤的,再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明确伤残等级,这样工人就可以凭借工伤鉴定书领取伤残补助金等。那么,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


·一、劳务派遣工能够随时辞职吗?
      一、劳务派遣工能够随时辞职吗?不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根据《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