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五、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就会结合诸多因素并且考虑到最有利于孩子的所有情况以及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判决,双方都想要抚养权也必须遵守法官的判决并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一、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即有效。此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


·怎样才能要回女儿抚养权?
      虽然我们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在高速发展,但是却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离婚率可谓是居高不下。这也到导致了很多悲剧的发生。并且也牵扯出了财产分配、孩子的抚养权等一系列问题。关于怎样才能要回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来仔细讲解一下。 一、从法律上来讲怎样才能要回女儿抚养权? ...


·起诉离婚流产注意事项有哪些
      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理由有很多,但对于女方流产漠不关心的也会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一项理由,那么起诉离婚流产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起诉离婚原告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


·女方告老公重婚要离婚吗?
      女方告老公重婚要离婚吗? 一、女方告老公重婚要离婚吗? 并不一定要离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犯了重婚罪后一方想离婚的,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想起诉离婚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后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


·离婚诉讼需要写什么内容?
      离婚诉讼需要写什么内容?首先要写好首部。这部分主要是介绍自然情况,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工作单位、电话、邮政编码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其次要写好正文部分。这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写明婚姻状况,双方...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


·能不能对离婚调解书反悔
      能不能对离婚调解书反悔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


·怎么认定重婚行为,重婚如何认定
      ,有的人以为只要有重婚的行为就构成重婚罪,其实这是错误的。那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认定重婚行为的呢?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么认定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撤销婚姻当庭同意规定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结婚变的越来越困难,很多地方的财力可以让男方倾家荡产,这样的状况下很多男性就选择暂时不结婚,现在单身狗男性我国的数量是巨大的,主要的原因就是结婚的金钱花费太高,出现问题婚姻是可以撤销的,那撤销婚姻当庭同意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1、撤销婚姻当庭同意规定是什...


·一、协议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协议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 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夫妻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会主动调查。一方隐瞒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会产生严重后果,一般都会如实申报。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