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区别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很多人所说的过失杀人罪其实是不规范的,规范的说法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表述也不规范,应当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那么,这两个罪名有什么不同之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过失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相信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两个罪名。

一、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梳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由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三、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因疏忽大意以而没有预见;或虽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要伤害对方,不以追求对方死亡为目的。

2、二者的刑罚规定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是关于过失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的介绍。二者主要是主观故意和量刑的不同。过失杀人罪为过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玩忽职守罪400万元判多少年?
      玩忽职守罪400万元判多少年?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


·醉驾处罚拘役到哪里服刑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醉驾处罚拘役到哪里服刑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拘役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事处罚种类。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知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道刑人一...


·生产、销售劣药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我国目前伪劣产品盛行,很多物品都存在造假的情况。药品也不例外,在一些机构仍然存在着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行为。这一行为给患者带来很大的风险。我国刑法也对此规定了相关的犯罪,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客观方面。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


·抢夺罪立案数额是怎么要求的
      抢夺罪立案数额是怎么要求的 一、抢夺罪立案数额要求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


·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认定的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


·检察院审查批捕罪名是一致的吗?
      一、检察院审查批捕罪名是一致的吗?一般是会按批捕的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个别也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按照新的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例如,多个事实及罪名,检察机关按当时证据情况只批捕其中一个或几个,或查明对应的罪名。或者,公安机关仍认为另一罪名更为准确也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是公安机关做出的,检...


·传销死不认罪怎么处理?
      传销,这个词在现在的社会就如毒品一样让别人不寒而栗,而且传销组织往往都很容易导致人们上当受骗,关于传销组织,我国法律对其的组成是完全不认可的,并且在严厉打击这样的组织。那么关于传销死不认罪怎么处理? 一、传销死不认罪如何处理? 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


·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的新闻是较为常见的,好多人为了追求高回报,投资了一些不安全的项目,但却不知是集资诈骗行为,为此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做出的明确的规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措施是非常严格,处罚也是非常大的。通过法律来打击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但是法律对于集资诈骗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听我们慢...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过失犯...


·集资诈骗资金怎么算?多少才构成犯罪?
      最近新闻曝出的巴铁项目主导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的新闻,可以说让人们挺震惊的。一个不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居然诈骗了4万人近40亿的金额,足以见识到集资诈骗的威力。所以,集资诈骗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集资诈骗资金怎么算?多少才构成犯罪?详情参考下文。 一、集资诈骗概念 集资诈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