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也很高,自然也受到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往往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工程的税收方面,那么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分别包含哪些内容?以下就是我们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您参考。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

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

二、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会计核算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三、材料税包括:

1、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材料及其品种

砂,石子,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


2、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品种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灰、粉、土等掺合填充料,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黑色及有色金属。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总结,人工税分为内部员工,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三方面的税收,其中只有内部员工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而工程本身非为盈利为目的,不征收增值税。而材料税则根据材料的不同,分为3%或17%两个标准。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在质量面前,工程无论大小,都要严把质量关,不能因为贪图短期的利益或节省成本而忽视工程质量,为了防止恶性事件的出现,也为了切实维护好人民的利益,对于土方工程需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毕竟如果基础打不好的话,那么整个工程项目也就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了,下面...


·劳动纠纷法律援助费用需要收取吗?
      劳动纠纷法律援助费用需要收取吗?在当今社会中,法律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中,大致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的程度了,正在趋向有法必依的趋势发展。每个人一旦产生纠纷,就会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那么劳动...


·工伤认定上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的不同理解,可能关系到意外事件能否被评价为工伤事故,所以需要在法律规范中加以明确,只有明确事故性质才能合法合理的申请救济,那么我们就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比如工伤认定上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是由本网编者为您整理的材料。 按《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农村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
      在入职时劳动者和工作单位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当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劳动者会想和公司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签。如果公司不想和劳动者续签,就会发一份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可能很多人对格式填写还有许多问题,我们就为您推荐一篇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格式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租房者由于换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想继续租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租房者由于换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想继续租房子了,想把房子转租。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知道,哪些房屋不能转租。而此时他们更关心的是,房屋转租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哪些房屋不能转租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旷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以下情况可以得到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


·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怎样的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员工的义务,而选择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毕竟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


·有劳动合同怀孕怎么办理合同到期的规定有什么?
      有劳动合同怀孕怎么办理合同到期的规定有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多少?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劳...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都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