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在城市,很多时候都会有很多建筑性的机器在我们的头顶上工作,会有很多公共建筑在建设,关于公共建设的工程质量等问题也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因为他的质量问题毕竟涉及到很多人的安全。那么关于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一、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施工方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在工程实践中,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也涉及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27条分别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禁止的市场行为以及总、分包单位的责任分担。

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质量责任制,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的核心,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单位如果不按图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既可能因违反原设计意图而影响工程质量,也可能混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因此,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既是国家为确保工作质量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明确有关单位之间责任界限的客观要求。施工单位如果违反该规定,不仅要承担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还要承担返工、修理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然,不能机械地理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差错,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鉴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构成工程实体,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为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入工程实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建各方主体与此有关的质量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除本条对施工单位的规定以外,还包括:

(1)对建设单位,第1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对设计单位,第22条第2款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对监理单位,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该条例第67条还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5、施工质量检验和隐蔽工程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工程具有不可逆性,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法》第278条还规定:“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快、试件的现场取样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局部施工质量,需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其实施),明确规定: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7、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质量问题的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主要施工对象,工程质量是需要一定的监督还要具备一定的审核团队,因为涉及到,太多人,如果质量方面出现问题,那么产生的后果是非常的严重的,所以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都是严格要求,必须要进行的。


·劳动监察大队能追缴社保费吗
      劳动监察大队能追缴社保费吗 一、劳动监察大队能追缴社保费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关于劳动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则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


·遇到工程质保金不给怎么办
      遇到工程质保金不给怎么办 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都会签订施工合同,缴纳工程质保金,目的就是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就会予以退还,当然不符合标准的,也就不会退还了。但是也有质量合格,质保金却不予退还的,遇到工程质保金不给怎么办,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具体的维权方法,可以一起去...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门,起到防护武器破坏的作用。我国目前是从定点企业采购防护设备,所以对定点企业管理就显得非常关键。那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有什么具体内容?下面我们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在下文具体给您讲一讲。 人...


·做工伤鉴定需要多少钱
      做工伤鉴定需要多少钱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四)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


·企业辞退45岁以上员工需要赔偿吗
      企业辞退45岁以上员工需要赔偿吗企业辞退45周岁以上的员工是没有特殊规定的,但是根据单位辞退员工的形式不同,或者原因不同,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员工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那么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任何补偿的。二、企业辞退员工相关规定依据...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


·执行董事劳动关系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在我国,劳动关系是具有鲜明的特点的。并且事实上,真正的劳动关系都是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满足了相关条件,我们才可以说职工和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在公司当中,执行董事和董事长等这些肯定和普通职工是存在区别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执行董事劳动关系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执行董事劳...


·一、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然后又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然后又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是什么 一、 一般规定 检验前, 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技术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 3、桩机出厂合格证; 4、桩机说明书, (包括地基要求,电气,液压图及维护保养规程)。 二、结构件 1、主要结构件无...


·劳动关系双方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纠纷都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在法律上双主的劳动关系应受到保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友及存续时间,就会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那劳动关系双方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