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246条侮辱罪的规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刑法》246条侮辱罪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本条规定的两个罪名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受害人未告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侮辱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侮辱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侮辱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等情况。

(二)主体要件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侮辱罪。

综上所述,《刑法》246条侮辱罪的规定是对于构成侮辱罪的量刑,一般诽谤我国公民的案件是属于自述类的,但是如果诽谤的行为是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话就是属于公诉案件了,《刑法》246条当中规定侮辱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有可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团伙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盗窃犯罪其实也是有可能存在团伙犯罪的,而此时就要区分不同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身份作用了。不过不管是否构成团伙犯罪,就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来看其实都是一样的。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团伙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团伙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盗...


·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都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认罪态度以及他的犯罪情节来进行判断的,如果说认罪态度好的话,那么在进行量刑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一、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认罪态...


·轻伤1级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他人而导致他人受伤是有一个等级鉴定的,轻伤1级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不同的伤害程度有不同的等级鉴定,当然当事人也会有不一样的量刑标准,轻伤一级量刑标准是判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下文将为您解答,请继续阅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


·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一、 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既遂一般判多久?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什么?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关于办...


·根据刑诉法规定最长能了拘留多久?
      根据刑诉法规定最长能了拘留多久?根据刑诉法规定最长能了拘留8个小时或者是24个小时,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


·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强奸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了,按照《刑法》中的规定,犯此罪的一般情况下是处3-10年有期徒刑,但在一些情况下,则就会对犯罪分子加重处罚,而对应的情节我们也称之为加重情节。那到底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


·刑事犯罪采取监外执行会不会影响孩子?
      刑事犯罪采取监外执行会不会影响孩子?监外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孩子,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


·强奸罪哪些行为属于性质恶劣?
      强奸罪哪些行为属于性质恶劣?(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


·防卫过当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如果防卫过当将人打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以上要承当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看伤情鉴定来适用法定刑区间。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如果是轻伤害一般是管制或拘役,如果是重伤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或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