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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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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意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进入二审阶段。法院也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再判决。如果之后发现在前面审讯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法院会发回重审。那么,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界定发回重审,可能是二审中发回重审,也可能是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因程序原因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较明确,易操作。而在实际审理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却占了极大的比例。对于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足,很多时候是一个判断和认识的问题,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弹性很大,容易造成发回制度的滥用。发回重审对于整个审判工作而言,既耗费司法自资源,又牺牲效率。因此,发回重审是代价高昂的“修缮”,必须慎用、少用。对于程序问题,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违反其他程序问题的应当谨慎发回。只有违法程序确实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才予以发回。对于事实证据问题,如果证据没有明显变化,则不宜发回重审,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按照证据规定予以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以得出,再审提出由二审法院受理,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发现在一审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程序,会将案件发会原法院重新进行审理。而对于发回重审,法律的界定还是范围还是比较模糊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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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中符合再审的情形是什么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可知,当被征收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这些情形时,法院应当再审:(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


·再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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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


·行政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行政诉讼遗漏了必要当事人的,是属于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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