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原《公司法》也有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条款,但是过于简陋。例如股东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定”的制度,这确立了股权平等的原则,但是对于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未作任何限制,大股东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表决权实施对公司的控制,形成了事实上大小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不平等。新《公司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第一,规定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上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增加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表决权的股份都拥有与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选举,有机会把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选进董事会、监事会,增加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第三,增加了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一般来说,基于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否则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但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封闭性,其出资转让受诸多限制,他没有办法像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那样可以方便地通过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当公司出现僵局后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对此,新《公司法》第75条列举了3种情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而且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改变了原《公司法》第111条的尴尬处境,为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种重视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倾向,纠正了原《公司法》要满足国企改革需要所导致的偏差,使之回到公司法应有的意义上来。

二、提高债权人的地位

一直以来,债权人的地位较为尴尬。过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使得有些股东恣意妄为,通过财务杠杆、关联交易谋取私人利益,使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项“刺穿公司面纱”的机制成为债权人打击股东欺诈与不当行为的有效手段,对公司的控制者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同时,第215条规定,公司违反《公司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债权人的地位。

三、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

新《公司法》增加、细化了许多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第一,知情权。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股东大会召集权。新《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提案权。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项规定使得少数股东得以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以免其消极被动地议事、表决而沦为陪坐及受气者。

第四,质询权。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五,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新《公司法》第75条和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禁止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

第一,建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公司法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金融秩序,对债权人,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发起者,董事,监事等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都进行了统一的保护,甚至在公司法当中有部分章程也注重了对于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公司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调整多种关系的特殊法。


·如何收购民营企业?
      如何收购民营企业? 企业收购,一般是指收购一家公司的控股权,例如30%—51%之间相对控股权或51%――100%绝对控股权,被收购企业保留法人资格。而通常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往往是转让一定的股份,股权受让方不一定取得控股地位,当股权受让方受让所得的股份足以使其掌握绝对控股权时,这就...


·私营企业是什么意思 类型有哪些
      私营企业是什么意思 类型有哪些 一、私营企业是什么意思 私营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


·优先股东特有权利有哪些
      优先股东特有权利有哪些?优先股东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原始股东和后面加入的股东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有什么特殊权利的话要以公司章程为准,并且也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权利一般包括: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不管在什么领域都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当存在风险的时候,首先要预防风险发生会采取相关的措施。当然,在风险发生之后也会利用一定的手段进行规制。比如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公司法律也是存在着风险的。很多人想知道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


·增加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增加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员?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减人员。(2) ...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程序有哪些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程序有哪些 海外并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欢迎,不少企业都开始尝试进行海外并购,但是在这之前,了解一定的风险和并购程序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程序及其法律文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中国企业海外...


·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现象越来越常见。民营企业融资公司的设立和融资租赁具体有哪些规定的?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十分了解。以下是我们整理的有关民营企业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融资租赁政策,希望对您有用。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根据金...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是什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是什么一般我们了解的股权转让内容都是属于私人企业的股权转让内容,其实在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的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投资管理的内容,对此相信大多数人都没有明确的理解,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没有明确的认知,那具体来说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程序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