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直不认罪开不开庭 ?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有些人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违反了法律,这时候如果被司法机关抓捕之后,就会进行法院的审判以及定罪,那么可能会有些人问,如果“一直不认罪开不开庭?“,对于这个问题,本站我们即将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刑事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对于嫌疑人如果不认罪的情况下, 法院还是依旧可以开庭审理的,而且不认罪但是之后证据确凿,可能会因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审判结果,当然如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处理。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构成既遂怎么判?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处罚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重的判刑标准是10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应该还是羁押拘留,二者有什么区别?
      一、应该还是羁押拘留,二者有什么区别?羁押拘留二者的区别在于: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实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不过也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我们发现却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对于这部分案件就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相对的。那究竟什么是刑事自诉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


·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包括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者非常多,有法院、检察院、司法鉴定人员、律师、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也有当事人一说,其是参加刑事诉讼的主体。没有当事人的诉讼是不成立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包括哪些?下面就让我们给您介绍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包括哪些? 刑...


·累犯刑法修正案的解释是什么?
      法制化程度近几十年在不断的增强,如今的社会法律已经非常重要,任何问题都需要法律来解决,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一个犯罪分子多次犯罪,屡教不改,这种犯罪分子在法规中定义为累犯,对累犯有着更为严重的处罚,来保障不会继续作案,那累犯刑法修正案的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累...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的区别是什么?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


·刑事诉讼法的近亲属有几类
      刑事诉讼法的近亲属有几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刑事案件亲属可以出庭作证吗《刑事诉讼法》第...


·盗窃金额多少构成刑事罪
      无论是对盗窃行为定罪,还是处罚,此时都必须要充分考虑实际盗窃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盗窃金额多少的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金额多少构成刑事罪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


·非法集资罪行为犯罪应受到什么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涉及范围广、受害人众多、损失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犯罪人实施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方式,在具体实际中,两者有时会发生相互转化的情况,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化为集资诈骗行为时,将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那么,非...


·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哪些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否则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而具体说到此罪的时候,也有具体的犯罪行为,那到底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一)贩卖的方式有多种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


·盗窃罪法条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刑法》的相关法条中,对于盗窃行为是做出了量刑方面的规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规定内容是怎样的吗?而实践中,是否偷东西就一定构成盗窃罪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窃罪法条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