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地域管辖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四、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a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c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视)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民事纠纷当中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这几个不同的规定。分门别类的区分开来肯定在记录的时候就比较好记一些,平时不接触这些知识的人的眼中看来,可能会觉得记这些法律知识是有些困难的,可实际上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土地纠纷协议书该怎么写
      土地纠纷协议书该怎么写 一、土地纠纷协议书该怎么写 土地纠纷协议书模板 甲方:? ? ? ? ?,男,住? ? ? ? ?? ? ? ? ?,身份证:?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乙方:? ? ? ? ?,男,住?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大支柱。越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大支柱。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和外来打工者选择买房,房价也随着购买力的增长而增长,买房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那么,房屋新政策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房屋新政策有哪些? 1、金融房贷紧缩政策: 目前北...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应该注意哪些?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应该注意哪些? 有些农民朋友们,在使用土地的时候有些模棱两可,尤其是在土地实物投资方面,那么我有必要我们就一起来聊一下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应该注意哪些?根据相关的规定,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投资的出资条件以及履行方式。详细的我们往下看。 土地...


·租赁农民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租赁农民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租赁农民土地使用权规定是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租赁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鲁甸征收土地吗,标准是怎样的?
      鲁甸征收土地吗,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很多地方的农村土地都被政府征收了,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被征地农民,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一般情况下,这笔补偿款金额还不小。对于云南鲁甸地区的农民来说,比较关心的是,鲁甸征收土地吗,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说...


·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国家关于土地使用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买房时,除非办理房产证之外就是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土地使用证如果不小心丢了,那么还可以去补办回来。那么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河南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是怎样的?
      河南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是怎样的? 河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


·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效吗
      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效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必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才是合法的。比如说,征用耕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租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拥有所有土地的国家批准给公民使用特定的土地之后也就是赋予了公民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公民不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还可以将其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来营利,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学习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租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租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


·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些是以划拨地方式取得的。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后,划拨地土地并没有使用权限的限制,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很重要的。有时,会把划拨来的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进行使用。在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


·湖南省新征地补偿具体内容是什么?
      湖南省新征地补偿具体内容是什么? 征地一直以来都是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工程,因为征地之时一旦任意一点处理不慎往往就会引发剧烈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所以各地政府的征地政策都是慎之又慎,各地的征地政策也都随着时间而不断改进,但是万变都不离补偿标准这一中心 ,那么湖南省新征地补偿具体内容是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