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地域管辖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四、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a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c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视)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民事纠纷当中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这几个不同的规定。分门别类的区分开来肯定在记录的时候就比较好记一些,平时不接触这些知识的人的眼中看来,可能会觉得记这些法律知识是有些困难的,可实际上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在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公民如果想要使用土地,首先应取得该处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公民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实现,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吧。 一、城镇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会不会过期
      国有土地使用证会不会过期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会不会过期? 国有土地使用证会过期的,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


·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政府在搞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可以收回土地,对于被征地农民,支付一笔补偿款。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标准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其参考依据是当年的土地平均产值。那么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结合山东省有关政策和您...


·名誉权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里?
      名誉权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里?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户多宅和违建能否得到赔偿?
      一、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户多宅和违建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一家(以户口本计算)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不合法律规定拥有多个宅基地以及房屋者是不会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各地方对每人最多拥有房屋面积是有最高规定的,超出范围的面积也不予补偿。但是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独立出去可以...


·没有土地使用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没有土地使用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为过去我国在不动产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特别的完善,所以导致人们的产权意识其实也不像现在这么的强烈。到现如今拆迁的时候有很多的老房子其实就是只有房产证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有些家庭就特别的担心没有土地使用证赔偿是会受到影响的,对这个问题您可以跟...


·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湿地公园是属于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生态公园,主要是用来进行科普宣传、弘扬湿地文化,并且也具有一定旅游观光和休闲娱乐性质的主题公园。而且湿地公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保护我国的生态平衡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地政府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动迁改造湿地公...


·中山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对于我们国家的征地补偿政策来讲,一些地区可能对征地补偿的相关事宜还有一些不了解,那么中山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都有哪些具体内容?根据相关的规定,征地补偿应该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钱来进行补偿的,最近来看下面的文章。中山市拆迁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


·行政拘留关押在哪个地方
      行政拘留关押在哪个地方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条中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行政拘留一般是在拘留所中执行。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哪个处罚力度最重1、刑事拘留严重。2、行政拘留是一种...


·律师365律师团解读:湖南省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新标准
      律师团解读:湖南省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新标准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您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征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为您整理了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仅供参考。   为了适应经济建...


·四川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公路,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随着四川省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要被征收来进行修路,征地工作的进行势必就要做好补偿安置,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不同,补偿的标准也有所差异。四川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带领您来了解下相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