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地域管辖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四、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a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c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视)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民事纠纷当中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这几个不同的规定。分门别类的区分开来肯定在记录的时候就比较好记一些,平时不接触这些知识的人的眼中看来,可能会觉得记这些法律知识是有些困难的,可实际上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50年,这与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产权规定都是不一样的。50年说快不快,说慢也不慢。那要是5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理才好呢?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5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理 1、 综合用地房屋建筑产权...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一、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租代征使用集体土地是属于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


·异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侦查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异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侦查机关是怎么规定的?异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侦查机关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下:1、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


·以前住的房子只要自家有地就自己盖,现在城市里的房子都是房地产
      以前住的房子只要自家有地就自己盖,现在城市里的房子都是房地产开发商筹办建筑,房还没盖好就在卖房,人们想在大城市里有立身的住所时,就迫不及待地争相买房,毫不考虑后果。近代社会里,也大量的出现了买房者和房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当拿着辛苦赚来的钱去买了房时,如果碰到买了房后开发商跑了怎么...


·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这是您都知道的一个事实,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要办理个人土地使用证,这是属于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人却不了解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内蒙古自治区...


·北京朝阳区土地使用证的期限是多久
      北京朝阳区土地使用证的期限是多久 一、北京朝阳区土地使用证的期限是多久?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证使用权期限到期后,...


·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职责是什么?
      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职责是什么?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征收更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土地征收信息往往掌握在国土管理部门手中,及时、准确、合法地公布相关信息既是国土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刚性规定,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公...


·征地补偿款被冒领应该怎么追回
      征地补偿款被冒领应该怎么追回1、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提出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设立了类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他人冒领自己...


·缓刑怎么申请出市或者去外地?
      缓刑怎么申请出市或者去外地?缓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缓刑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