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员工或者是用人单位的问题。无论是哪方面的原因都会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用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给违约金?我们结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给违约金?”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企业拒付违约金的情况,建议当事人也不要冲动,搜集相关证据向主管部门寻求帮助或者和律师进行沟通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我国每年都会兴修一些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用于发电、灌溉等。水利工程的质量高低关系到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方必须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当工程竣工后,建设方会组织进行质量验收。那么,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要求是什么?下面请看...


·一、工伤认定后社保赔付哪部分?
      一、工伤认定后社保赔付哪部分?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


·辞退员工工资要什么时候发
      辞退员工工资要什么时候发按规定应该在工作交接时一并算清,但一般单位都是在次月发工资时才会给结清。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二、公司辞退员工怎么赔偿公司开除员工,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赔付计算标准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过程中,企业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在劳动者因工受伤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赔付。劳动者所受到的损伤程度不同,可以得到的赔偿也会有所不同,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工伤赔付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


·下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
      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要分情况。只要证明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导致的受伤就算是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明确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明确法律关系的重要文本协议。也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在很多的民事纠纷中,劳动合同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后,其实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


·劳动合同法休假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休假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


·什么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
      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每一个公司都会和自己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同合同
      每一个公司都会和自己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同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就表明劳动关系成立。如果员工准备辞职去别的公司,可能就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的转移。现在,我们就来为您讲解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补偿金能得到吗?来一起了解一下。 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 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单...


·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怎样的我们发现,在很多大城市里面有一种专门进行劳务派遣的公司,而多数都是将劳动者派遣到国外进行工作。需要注意,劳务派遣虽然也是属于我国允许的一种用工方式,但却对派遣的岗位有着严格的要求。那究竟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务...


·采购部经理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采购部经理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二、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