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该如何处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则此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意味着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不在监狱服刑了。不过有的罪犯却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遇到这样的情况自然会采取进一步的处理。那通常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话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该如何处理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对于罪犯而言,如果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话,则在监外执行期间其实也是会被计算刑期的。不过假如出现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情况,那么就会被依法收监羁押,之后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之后,在与之前的剩余刑期一起合并计算执行。当然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也是会有终止的情况,具体的情形上文也作出了讲解,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几个人口供能定寻衅滋事罪吗?
      几个人口供能定寻衅滋事罪吗?仅凭几个人的口供是无法定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机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侵占罪遗忘物3000怎样处罚
      侵占罪遗忘物3000怎样处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意思的将东西放在一个地方,但是之后却忘记将东西取上,这个时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遗忘物”。但是对于以万物的理解。在我国法律界有着比较大的争议。并且很多人对于遗忘物与一失误区别不开,往往相混淆。如果遗忘物被别人占有不还,是可能构成...


·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作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各司其职,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人民服务。然而,如果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从而引起严重的后果的,那么相关的负责人则要被问责,比如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那么,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及其认定。 一、什么是传染病防治...


·非法销售复方曲马多片怎么定罪?
      如果个人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同样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样非法经营行为的,则可以按照“非法经营案”立...


·行政拘留记录消除的建议是什么?
      如果公民作了行政法上禁止的行为就会被行政机关依据规定进行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处罚,但是很多人都是在没有考虑后果的冲动情绪下才会做出违法行为的,所以在被处罚之后就会担心被行政拘留会为自己留下案底。下面就看看我们对行政拘留记录消除的建议是什么? 一、行政拘留记录消除的建议是什么? 行政...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
      在共同犯罪当中,明确要求了各个行为人都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从而实施了相应的犯罪。假如其中有人是过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则此时就无法成立共同犯罪。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做出不同的分类。那到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


·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和两罚制使用的是哪两种情况?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同时对犯人的区分也更加明显。有时候犯罪的是一个人,有时候犯罪的是一团体。这就要牵扯到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和双罚制。单罚制和双罚制适用的又是哪两种情况?单位犯罪的处罚又适用于哪种情况? 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怎么处罚?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怎么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


·隐瞒疫情可追究刑事责任吗
      隐瞒疫情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


·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一、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是怎样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


·故意伤害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他人,若致人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致人轻微伤,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