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员在被用人单位解聘之后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职员在被用人单位解聘之后,若不是由于职员的过错所致,则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但这种补偿称为经济补偿。针对经济市场上存在着很多的租赁纠纷,故而我国各地的相关国家部门,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取消货币补偿的规定,今天本站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山东取消货币补偿的相关信息。
山东取消货币补偿的规定:

1、鼓励开发商自持一定比例用于租赁
此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此次会议上也提到,将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建设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培育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支持首批32家国有企业开展长期租赁业务。在增加供给上,一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中自持一定比例用于租赁,另一方面,支持将商业用房、写字楼、工业厂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此外,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2、上涨压力大的县市可限制住房转让
推行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居住证、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鼓励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会议还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结合实际,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在房地产调控方面,保持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会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因城施策、精准调控,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坚持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严格执行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购房资格审核制度,落实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设区市主城区和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县市限制住房转让,并适时采取认房认贷、限贷、限购等措施。
3、鼓励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安置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在拆迁过程中,鼓励棚改、拆迁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协同推进,结合各地房价上涨压力、商品房库存情况、维护棚改居民权益等实际,调整政府征收拆迁奖励政策,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支持实物安置,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负责人介绍,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是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也是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征收中不能侵害人民的权利,只能通过调整奖励政策,引导其选择实物安置。为何现在会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实物安置?实际上,货币化安置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李铁岗教授介绍,在货币安置的过程中存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外部房价过高,购房成本较高,拆迁过程中居民要求补贴也较高。大量补贴造成地方拆迁成本提高,土地价格提高,自然会造成房产价格提高。“货币性安置的好处就是比较灵活,您可以自由选择,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在房价过快增长的过程中,货币安置变成推动价格上涨的一种效应。”李铁岗说。实物安置就不存在分摊成本的问题。通过取消货币化安置奖励,鼓励实物安置的方式,有利于减弱货币化安置推动房价上涨的间接作用。
4、随迁子女入学居住证将作主要依据
今后,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时,与本市户籍儿童少年一样,可享受“同城待遇”。会上提到,山东将进一步完善市民化推进机制,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农民工“五险一金”参保比例,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这次会议上也提到了解决方法,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全面实施“两免一补”,保障随迁子女教育“同城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进棚改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拓展,加快城中村城边村居民市民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
5、今年棚改开工84.33万套
住房保障方面,多渠道保障基本需求。会议提出,实施棚改攻坚三年计划,今年开工84.33万套,基本建成23.72万套,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加快公租房竣工分配,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国家计划开工建设的公租房分配。完善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优先保障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优化安置房和公租房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周边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另外,继续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计划开工40万户,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可以知道,城区房屋被拆迁之后,取消之前的货币安置奖励,并实行实物安置,这种做法,减少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的概率,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当然,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规定自行选择补偿方案。



·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1、可以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同时单位需要保存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的终止关系的证明。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考核不合格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本身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最多只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


·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合法吗
      一、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合法吗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停薪留职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二、女职工享有的福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202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


·雇佣双方确定劳动关系是应该通过劳动合同来作为标准的
      雇佣双方确定劳动关系是应该通过劳动合同来作为标准的,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与保护,切身利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应该在什么时间签订还是充满了疑惑,特别是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往往为了能够转正,而选择不签署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


·庆阳市工伤鉴定律师的标准是什么
      庆阳市工伤鉴定律师的标准是什么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关于庆阳市工伤鉴定律师的标准就为您解答到此。 二、鉴定的程序 职工...


·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一、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上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


·被单位违法辞退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被单位违法辞退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简易劳动用工合同书模板
      简易劳动用工合同书模板 劳动用工合同其实也就是指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必须要签订的,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签订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的形式来签订的话,则此时单位需要承担不利的责任。但是这个劳动合同书该怎么写呢?本站我们提供简易劳动用工合同书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 ...


·什么是工程停工?
      什么是工程停工? 一、什么是工程停工? 停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存在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况是不可预计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气,像地震、洪水等;还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资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续不合法等;还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以上简单列举其实施工方...


·土建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如何确定?
      土建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如何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都需要向发包方缴纳保证金。只有当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过验收单位以及投资方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收回保证金。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土建工程质保金返还的相关知识。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