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罚金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罚金是对于犯罪人是一种强制的、金钱上的惩罚,然后再向国家缴纳的一种财产刑。而罚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条规定,一般是针对于一方履约或者一方延长履约而出现的条款。那么下面我们就带着您深入地了解一下关于罚金条款的知识吧!罚金条款(penalty)是指合同中规定如由于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约定金额。金额的多少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这一条款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卖方延长交货时间或买方延长接货等情况。它的特点:在合同中先约定赔偿金额或赔偿的幅度。例如,有的合同规定: “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长交货。但是因延期交货的罚金不得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罚金每7 天收取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延长1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卖方的交货义务。如卖方根本不履行交货义务,仍要承担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订立罚金条款时,要注意各国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持有不同态度和不同的解释与规定。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对合同中的罚金条款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但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则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英国的法律中,对合同中订有固定赔偿金额条款,按其情况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作为预定损害赔偿金额(1iquidated damag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估计可能发生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赔偿的百分比。另一种是作为“罚款”,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约,对违约一方征收的罚金。对上述性质的区分是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表示的意思由法官来确定。按照英国法院的主张:如属预定的损害赔偿,不管损失金额的大小,均按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判付;反之,如属“罚金”,对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不予承认,而根据受损方提出损失金额的证明另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它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罚金”,而规定“违约金”。违约金与罚金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方式,对违约救济的措施之一。违约方通过支付一定违约金,有时可以终止合同的效力,再不承担任何义务。罚金是一种督促履行合同的措施,带有惩罚性质的方法,违约方支付罚金后不能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约定,而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正当干预。这种干预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的方法来实施的。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当然免除继续履行义务,受害方要求履行合同,而违约方有继续履行能力的,必须继续履行。除上述索赔条款外,根据需要可作其他规定。例如,针对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证,在FOB出口合同中,买方不派或不按时派船等问题,规定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延期交货,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对于进口合同,除索赔条款可与商检条款合并订立之外,还可以单独订立“索赔处理”条款。例如,有的进口合同规定:“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由买方负责,同时买方按本合同规定在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按以下方式予以补救:⑴ 同意买方退货,将退货金额以成交的计价货币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仓租、码头装卸费以及为保管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⑵ 按照货物次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降低货价。⑶ 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里外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对换货的质量,卖方仍应按本合同的质量要求规定,保证期为1年。”由上文关于罚金条款的具体解释,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围绕着防止违约或者不履行义务而出现的条款。这是为了维护双方在交易或者签订合同中的利益,防止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另一方的失信行为后,给对方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来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来具体的执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1)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何差异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何差异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


·不按照正规的欠条范本写的欠条是否具有效力?
       一、不按照正规的欠条范本写的欠条是否具有效力? 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


·怎么通过诉讼催收债务?
      怎么通过诉讼催收债务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


·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
      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


·夫妻间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间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吗 一、夫妻间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用自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


·企业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企业回款,法律以外的方式很多,如软磨硬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以后合作带来利益进行诱导等方法,在这些方式都无济于事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以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了。这时,律师首先会考虑发律师函,将案件厉害关系明确告...


·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一、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 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3种: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


·怎样才能起诉追讨欠债?
      怎样才能起诉追讨欠债?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有很多,但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无疑是起诉讨债。因此,对于要不回欠款的债权人来说,选择诉讼讨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债权的实现。那么,怎样才能起诉追讨欠债,换句话说,起诉追讨欠款应该怎么做呢?对此,下文将作一个具体的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申诉个人债务的时效是多久
      申诉个人债务的时效是多久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