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较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供地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筹凑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七、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广州官网公布的针对房屋买卖的一些政策我们能够看出,广州市政府为了保障房屋买卖的房源需求,未来在住宅用地的供地量上将会切实保障供求力度,并且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房贷政策以及开发商市场的某些违规操作行为,会严格的进行监督和查处。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是否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


·醉驾的人受伤是否可以监外执行?
      醉驾的人受伤是否可以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


·申请执行是否算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执行是否算诉讼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五条,该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2023年民事诉讼赔偿如何执行
       民事诉讼赔偿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


·商事仲裁裁决在哪执行?
      商事仲裁裁决在哪执行?商事仲裁裁决在法院或者是仲裁委员会执行,因为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是可以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也可以是由仲裁委员会自己来作出执行的。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重在对一些关键程序性事项的审查,而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审查。承认本身是一个防御性程序,用于阻止仲...


·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威力体现在哪里?
      行政处罚程序最后一各阶段就是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否则行政机关先前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就不会有法律效力,导致处罚决定不能真正实现。法院强制执行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那么,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威力有哪些呢?我们将为您揭开答案。 一、强制执行是维...


·一、公证遗嘱中没有执行人行吗?
      一、公证遗嘱中没有执行人行吗? 公证遗嘱中没有执行人是不可以的。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


·行政征收的强制执行时效是多久?
      行政征收的强制执行时效是多久? 一、行政征收的强制执行时效是多久? 三个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


·连带赔偿责任怎样执行
      需要根据案情来看,一般没有先后之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有三种:(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