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未发育完全,故而容易受到他人的挑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一般不会愿意自己去承担经济责任,故而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若其不愿意,则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发现教唆行为时,需要先判断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一、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没有自己独立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因此对教唆犯就应当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使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在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规定被放在总则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原则处理教唆犯罪有关问题的原则立场。但是全面考查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却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对教唆犯罪展开讨论以前,我们有必要从教唆的主观方面入手对教唆犯进行大致分类:

首先,从教唆人教唆内容的针对性程度出发,我们暂且区别出确定性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

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确目的、唆使他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达到自己某种特定目的的计划,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而唆使他人从事某种类型的犯罪。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会的广泛的犯罪目的,没有个人具体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从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内容出发亦可分为直接故意教唆和间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确定性教唆相连接。如某甲与乙妻有染,为达长期占有之目的,多次杀乙而未得逞。后甲得知丙与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拨,致使丙对乙仇恨加剧,最终将乙杀死在家中。此类情况下,教唆人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相联系。如怂恿某些好逸恶劳并挥霍无度的人进行盗窃,引起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意图。间接故意的教唆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只有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才能对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教唆犯的主观故意进行的分类,其实就是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的分类。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应当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直接故意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是行为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的,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是行为的未遂。其犯罪构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已完成。在间接故意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没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依赖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对于刑法规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据其独立的犯罪构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人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无独立的犯罪构成,也就谈不上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第三,对于某些刑法规定为本身就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构成犯罪的教唆行为,应依刑法分则的规定直接定罪量刑。

在教唆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分则有一些专门性规定:1、刑法分则规定的煽动性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条款。在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但同时刑法的规定是独立的具体的罪名而没有将其规定为共犯行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实行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也应当以既遂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也应当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共同犯罪。2、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引诱性行为。如刑法第306规定的妨害作证罪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在引诱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丝毫不影响教唆人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被教唆人构成伪证罪,也不能适用共同犯罪。另外,我国刑法分则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是一种独立、具体的犯罪,对它应当单独适用,不以共同犯罪论。

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分为三个层次: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共同犯罪的研究建立在对单独犯罪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其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阐明共同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二是根据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不同作用,正确规定各非实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明确各种组织、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利于准确、有力的打击各种犯罪。根据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原则,教唆犯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但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意图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另外教唆犯更不可能成为胁从犯,因此对教唆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规定似乎没有太大的意义。另外,教唆犯罪和共同犯罪紧密相联。教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犯罪必须有被教唆的对象,存在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对应关系;教唆也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立法者考虑到了被教唆的人拒绝实施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刑法第29条第二款提出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教唆人的刑事责任依然存在。也就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

教唆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还涉及我国刑法“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刑法总则第2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是由于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以后,被教唆人可能去实施被教唆的罪,也有可能不去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去实施了另外一种犯罪,因此才有刑法第29条的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有教唆人一人的行为,哪来的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对教唆犯如何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在什么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这一概念基本上划定了教唆犯罪的犯罪构成,只是对于其法定刑刑法没有明确而直接的规定,这是由于教唆犯所教唆的内容具有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所教唆的犯罪可能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决定了教唆犯罪侵害的客体的多样性,造成了教唆犯刑事责任的广泛性。教唆犯罪的特殊性使我们在确定教唆犯的刑罚的时候,必须依据其教唆的罪的刑事责任进行。大致有两类情况:对刑法分则有专门规定的教唆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教唆犯罪又是另外一类。在这一类中,如果教唆导致了所教唆的犯罪的发生,则构成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应依据教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拒绝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行为没有导致犯罪实施行为的,则教唆犯罪停在了某一具体犯罪的预备过程,在这个时候,教唆人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进行了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活动,应当以教唆犯直接故意所指向的该具体犯罪的预备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人在接受教唆的犯罪以后思想发生变化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在这种场合,则是由于教唆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由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刑法都规定了类似于教唆犯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教唆犯的再次规定就显的有些多余了,并且预备犯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与其相比较还有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对教唆人在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下实施的教唆,在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时候,本应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根据“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教唆人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对于这种类似法条竞合所造成的冲突可以参照适用法条竞合的解决原则,但是对于法条竞合情况下的重罪与轻重问题可以依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理,而对于罪与非罪问题却不是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所能解决的。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问题。

刑法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它也涉及是否共同犯罪的问题。对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精神病人犯罪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行为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也就不存在所谓“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因此凡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被教唆人只是其实现犯罪的工具,教唆过程只是“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过程,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以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实行行为应视为教唆人的实行行为。

最后我们讨论所谓实行过限的问题。

虽然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行为,也存在不以共同犯罪认定的情况,如教唆犯教唆他人伤害某人,而被教唆人因与该人有仇,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将被害人杀死。这种情况下,教唆人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被教唆人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故意内容不同,教唆人与实行行为人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前面谈到的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和三百零六条规定的伪证罪和妨碍作证罪之间就有类似的性质。

教唆行为和共同犯罪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但教唆犯并不等同于共同犯罪。教唆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也可以不是共同犯罪,我们不应把教唆犯罪局限在共同犯罪之中。只有客观对待教唆行为的性质,才能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科学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但是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被他人教唆而实施的,那么,就可以请求教唆主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方式一般都是支付经济赔偿金。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中数额较大应该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中数额较大应该如何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该怎么量刑 一、职务侵占罪该怎么量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醉驾入刑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认知。
      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醉驾入刑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认知。在之前对醉驾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凡是检测之后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的醉驾人员,都会承担刑事处罚。不过5月一号醉驾新解释的内容却重新定义了醉驾的处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醉驾新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一、5月一号醉驾新解释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怎么区分的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怎么区分的 1、主观方面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


·法律规定过失犯罪有哪些
      刑事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意思可以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包括了一些具体的罪名,那么故意犯罪的种类有哪些,而过失犯罪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被判缓刑与拘役哪个轻一些
      缓刑与拘役哪个轻一些拘役和缓刑都是我国刑法中较轻的刑罚方式,二者并不是罪名,所以不存在哪个罪轻的说法,但是二者的刑罚力度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哪个的惩罚力度更轻呢?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种,而缓刑是与判处实刑相区别的执行方式。拘役也可以被缓刑,但是缓刑不一定是拘役,缓刑可以适用于有期徒刑等...


·怎么对容留、组织卖淫罪次数认定
      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组织容留卖淫次数如何认定?接下来,就请您一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深入了解。 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因此...


·刑事诉讼规定由什么批捕
      一、刑事诉讼规定由什么批捕? 我国把批捕权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认定是怎么样的? 1、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既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


·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会加重吗?
      一、刑事二审会加重吗?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要区别情形对待。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


·网贷还不了会不会判刑吗?
      欠网贷不还会不会判刑?通常借钱不还这样的事件属于民事纠纷,没有上升到刑事层面。但是如果借款人拒绝执行或是有能力不还,坚决要当老赖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追求借款人的刑事责任,过分严重的情节就会坐牢。二、网贷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1、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少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电子合同的...


·盗窃罪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如何书写?
      一 、盗窃罪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如何书写? 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这是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