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未发育完全,故而容易受到他人的挑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一般不会愿意自己去承担经济责任,故而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若其不愿意,则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发现教唆行为时,需要先判断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一、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没有自己独立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因此对教唆犯就应当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使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在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规定被放在总则共同犯罪一章中,也表明了以共同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原则处理教唆犯罪有关问题的原则立场。但是全面考查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却可以看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对教唆犯罪展开讨论以前,我们有必要从教唆的主观方面入手对教唆犯进行大致分类:

首先,从教唆人教唆内容的针对性程度出发,我们暂且区别出确定性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

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确目的、唆使他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达到自己某种特定目的的计划,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而唆使他人从事某种类型的犯罪。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会的广泛的犯罪目的,没有个人具体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从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内容出发亦可分为直接故意教唆和间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确定性教唆相连接。如某甲与乙妻有染,为达长期占有之目的,多次杀乙而未得逞。后甲得知丙与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拨,致使丙对乙仇恨加剧,最终将乙杀死在家中。此类情况下,教唆人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相联系。如怂恿某些好逸恶劳并挥霍无度的人进行盗窃,引起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意图。间接故意的教唆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只有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才能对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教唆犯的主观故意进行的分类,其实就是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的分类。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应当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直接故意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是行为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的,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是行为的未遂。其犯罪构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已完成。在间接故意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没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依赖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的罪。其次,对于刑法规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据其独立的犯罪构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人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无独立的犯罪构成,也就谈不上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第三,对于某些刑法规定为本身就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构成犯罪的教唆行为,应依刑法分则的规定直接定罪量刑。

在教唆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分则有一些专门性规定:1、刑法分则规定的煽动性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条款。在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但同时刑法的规定是独立的具体的罪名而没有将其规定为共犯行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实行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也应当以既遂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也应当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共同犯罪。2、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引诱性行为。如刑法第306规定的妨害作证罪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在引诱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丝毫不影响教唆人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被教唆人构成伪证罪,也不能适用共同犯罪。另外,我国刑法分则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是一种独立、具体的犯罪,对它应当单独适用,不以共同犯罪论。

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分为三个层次: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共同犯罪的研究建立在对单独犯罪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其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阐明共同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二是根据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不同作用,正确规定各非实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明确各种组织、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利于准确、有力的打击各种犯罪。根据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原则,教唆犯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但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意图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主要作用,应定为主犯,另外教唆犯更不可能成为胁从犯,因此对教唆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规定似乎没有太大的意义。另外,教唆犯罪和共同犯罪紧密相联。教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犯罪必须有被教唆的对象,存在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对应关系;教唆也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立法者考虑到了被教唆的人拒绝实施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刑法第29条第二款提出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教唆人的刑事责任依然存在。也就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

教唆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还涉及我国刑法“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刑法总则第2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是由于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以后,被教唆人可能去实施被教唆的罪,也有可能不去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去实施了另外一种犯罪,因此才有刑法第29条的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有教唆人一人的行为,哪来的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对教唆犯如何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在什么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这一概念基本上划定了教唆犯罪的犯罪构成,只是对于其法定刑刑法没有明确而直接的规定,这是由于教唆犯所教唆的内容具有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所教唆的犯罪可能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决定了教唆犯罪侵害的客体的多样性,造成了教唆犯刑事责任的广泛性。教唆犯罪的特殊性使我们在确定教唆犯的刑罚的时候,必须依据其教唆的罪的刑事责任进行。大致有两类情况:对刑法分则有专门规定的教唆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教唆犯罪又是另外一类。在这一类中,如果教唆导致了所教唆的犯罪的发生,则构成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应依据教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拒绝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行为没有导致犯罪实施行为的,则教唆犯罪停在了某一具体犯罪的预备过程,在这个时候,教唆人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进行了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活动,应当以教唆犯直接故意所指向的该具体犯罪的预备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人在接受教唆的犯罪以后思想发生变化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在这种场合,则是由于教唆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由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刑法都规定了类似于教唆犯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教唆犯的再次规定就显的有些多余了,并且预备犯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与其相比较还有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对教唆人在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下实施的教唆,在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时候,本应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根据“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教唆人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对于这种类似法条竞合所造成的冲突可以参照适用法条竞合的解决原则,但是对于法条竞合情况下的重罪与轻重问题可以依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理,而对于罪与非罪问题却不是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所能解决的。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问题。

刑法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它也涉及是否共同犯罪的问题。对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精神病人犯罪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行为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也就不存在所谓“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因此凡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被教唆人只是其实现犯罪的工具,教唆过程只是“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过程,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以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实行行为应视为教唆人的实行行为。

最后我们讨论所谓实行过限的问题。

虽然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行为,也存在不以共同犯罪认定的情况,如教唆犯教唆他人伤害某人,而被教唆人因与该人有仇,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将被害人杀死。这种情况下,教唆人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被教唆人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故意内容不同,教唆人与实行行为人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前面谈到的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和三百零六条规定的伪证罪和妨碍作证罪之间就有类似的性质。

教唆行为和共同犯罪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但教唆犯并不等同于共同犯罪。教唆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也可以不是共同犯罪,我们不应把教唆犯罪局限在共同犯罪之中。只有客观对待教唆行为的性质,才能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科学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但是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被他人教唆而实施的,那么,就可以请求教唆主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方式一般都是支付经济赔偿金。


·跑分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帮人跑分如果构成洗钱罪的话,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刑事诉讼法求证的特征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求证是指国家相关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事实,论证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其中蕴含着一系列的法律价值的实现以及选择过程。 刑事诉讼法求证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法求证的主体是国家公...


·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是多少
      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是多少(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


·持有犯罪既遂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持有犯罪既遂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持有型犯罪既遂是行为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八种持有犯罪:(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第172条规定...


·中国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中国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


·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罪行,是十分令人厌恶的,这会使我们的个人信息泄漏到不法分子的手中,可能引起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测的。最新的《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也是有不少的改动的。我们在进行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最新的《刑法》中的标准进行审判的。 一、《刑法》非法获取公...


·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特征1、辩...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有哪些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有哪些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诉吗
      在众多案件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的情况,那么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诉吗?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实刑事案件申诉,然后才能判断被驳回之后是否还能再次申诉。接下来,将会为你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


·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