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定具体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就现在社会来说,很多的商业往来都必须要听过合同的签订来保障。毕竟我国是出台了合同法来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但是我相信很多人对于合同法不不太了解的。合同法对于很多的商业行为都走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要求,今天我们就主要了解一下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定。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五、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 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以上就是对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定的一些具体的补充以及说明,其实在债权转让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要注意转让债权的时效以及相对应的诉讼时间,因为一旦错过这个时间,那么对于债权的转变是非常难办的,还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责任难以去界定。



·借钱时怎么打借条比较好
      借钱时怎么打借条比较好一、借钱时怎么打借条比较好 1、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


·什么样的借款合同会无效
      什么样的借款合同会无效 一、什么样的借款合同会无效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 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对借款人而言,按贷款通则第17...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谁
      小额担保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指提供的贷款数额较小,至于这个较小的数额是多少,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而现实中,这个小额担保贷款也不是人人都能借的,那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都有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谁 (一)创业者个人。包括符合规定...


·怎么通过诉讼催收债务?
      怎么通过诉讼催收债务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


·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票不同于欠条或借条。发票不是欠款凭证,不能仅以此主张权利。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票不同于欠条或借条。而债权凭证的特征是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


·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欠款合同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然有些合同还有担保人,很多人对债权人和担保人不理解,不知道这两者是什么意思。所以,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1、债权人 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离婚时除了要分割共同财产之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也是需要由夫妻来共同偿还的。那么,离婚协议共同债务要怎么还?详细内容请在...


·在我国怎么样的欠条才有效期?
       一、借条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


·购销合同条款违约金与罚息怎么计算?
       一、购销合同条款违约金与罚息怎么计算? 根据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


·罚款折抵罚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罚款折抵罚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罚款折抵罚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产不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知,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者债权债务关系,且大多数存在与平等主体之间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者债权债务关系,且大多数存在与平等主体之间。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具体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享有,一般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会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关系。婚姻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比较特殊,无法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新婚姻法婚前的债务能否转化为共同债务? 一、现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