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毕竟在整个社会上,这三类人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所以很有必要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下文中本站我们带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都是老人、妇女以及孩子,而为了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保护。上文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看看我国究竟是如何对妇女、儿童的利益提供保护的。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离婚了女方想抚养孩子怎么办
      离婚了女方想抚养孩子怎么办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离婚夫妻抚养权的问题,可以由双方私下解决,如果双方私下不能解决,可以通过法院上述进行庭解,根据相关的规定,法院会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判决,如果判给了男方,那么离婚了女方想抚养孩子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哪些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
      哪些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事实上是夫妻双方中一方单独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


·老婆出轨离婚被情人抛弃自己是否有帮持义务?
      老婆出轨离婚被情人抛弃自己是否有帮持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


·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包括什么
      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包括什么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包括什么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 (1)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


·一般打离婚官司谁出钱?
      离婚在如今的社会中已经变得非常的普遍,如今法治社会中,离婚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因此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出现了纠纷无法通过商议来解决,贾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的时候就需要打官司,那打离婚官司谁出钱?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打离婚官司谁出钱? 原告起诉...


·一、成年在校大学生可否起诉要求抚养费?
      一、成年在校大学生可否起诉要求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而成年在校大学生不能起诉要求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


·军人申请结婚的程序有哪些?
      (1)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警(士)官证复印件。 (2)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


·一、离婚打官司财产转移怎么办?
      一、离婚打官司财产转移怎么办?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


·一般抚养费是多少,孩子抚养费支付到什么时候?
      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而此时确定了抚养权之后,紧接着就是要确定抚养费数额了。那父母离婚后一般抚养费是多少呢?而父母支付抚养费又应该到什么时候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一般抚养费是多少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


·在自己家持刀伤人怎么判?
      在自己家持刀伤人怎么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