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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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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

(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相信您都了解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是怎样的了,需要确定好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准备好会议资料,并通知到所有股东,在清点完到场人数签字后,正式召开股东大会,在会议中还需要律师见证,股东审议及表决签字,最后则是发文披露会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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