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如何处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认定的同时也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债务,如果认定是一方的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只需要由借款方进行偿还。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如何处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做了以下的解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的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区分对内还是对外两个层面。
(一)夫妻双方内部来看
对内是指仅在夫妻双方内部来看,这笔债务最终要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这笔债务对内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债务就仅限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外债务
对外是指对于债权人而言,由谁承担债务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有证据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已约定分别财产制并被债权人知晓,否则即使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一般就以下顺序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债务是否存在;如果债务真实存在,接着审查是否存在除外情形;如果没有除外情形,则该债务对外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除外情形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然后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的话则对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由双方分担,或者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对内应由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吧,夫向某人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某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由于夫妻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所以判决由夫妻连带偿还债务。后实际由妻负责偿还了这笔债务。然后夫妻离婚,妻主张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因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判决支持妻该项诉求,并判令夫返还妻承担的这笔债务,即最终这笔债务由夫承担。
实际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较为严格,在审查对外债务时也会考虑对内的标准,即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时,如果未借款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也有可能认定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财产分割的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在以上内容中已经阐述清楚了。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债务,如果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那么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提交的证据,同时根据债务的性质做出认定,从而决定由谁要承担该笔债务。


·私人信贷死当后 我与抵押公司的债权转让问题怎么解决
      私人信贷死当后 我与抵押公司的债权转让问题怎么解决 在债权让与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让与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让与定义为,让与人并没有实际将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力有效。很明显,债权表见让与制度是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一、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民法典》规定...


·在夫妻离婚之后债务怎么处理
      在夫妻离婚之后债务怎么处理 一、离婚之后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


·根据法律规定贩毒派出所要罚款吗?
      根据法律规定贩毒派出所要罚款吗?根据法律规定贩毒派出所要罚款的,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缴纳罚金是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附加的惩罚,缴纳罚金也被归纳为刑罚的一部分,而且缴纳罚金是犯罪分子必须履行的一种惩罚,如果不交纳罚金将会被认为是不服从法律,所以更不会有减刑的处理,但是根据法律需要缴纳的罚...


·无利息的借款是无偿合同吗?
      无利息的借款是无偿合同吗?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有偿(有息或附加利益)或无偿,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就有效。可以是有偿(有息)的,也可以是无偿(息)的,法律是不限制的。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民间借贷关系如何才能合法有效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用于生产、生活的借款行为,借款利率不超过24%,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种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


·如何订立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签订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那到底该如何订立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又应包括哪些条款呢?下文会详细的告诉您这些问题,希望对即将订立销售合同的人有所帮助。 一、如何订立销售合同 营销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同客户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并签...


·债务人欠钱跑路属不属于诈骗
      债务人欠钱跑路属不属于诈骗?不属于诈骗罪。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第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


·股权转让未付款登记己变更怎么办?
      股权转让未付款登记己变更怎么办?一、股权转让未付款登记已变更怎么办? 股权转让未付款登记已变更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果对方不支付的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转让款或强制执行该股权,而后才能通过再变更登记恢复股权登记。 股权变更登记即因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协议转...


·邮政方式算不算债权转让通知
      邮政方式算不算债权转让通知邮政方式书面通知算,但是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1、书面通知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


·连带债务的认定有哪几种?
       一起开公司为公司合伙人,两个人结婚便成为了夫妻,那么双方或者多方是有着共同的责任与义务的,一旦有一方背负了债务,那么其他一方或者多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债务,这即为连带债务。那么,连带债务的认定有哪几种呢?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