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承租方经营困难可以解除合同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承租方经营困难可以解除合同吗?在现在的科技进步的时代,事业的开设化是有很多的,既然是事业,也不免会与多人或者更多人进行合作,其中是有很多事情需要相互之间解决和处理的,那么,两者之间就会产生签订合同,当然有签订合同,必然也有解除合同一说,下面就让为你介绍一下关于承租方经营困难可以解除合同吗。

承租方经营困难可以解除合同吗?


由于租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违约责任,并没有单独订立承租方可单独解除合同的条款,导致在承租方出现经营困难时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出现争议。“经营困难”并未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加以约定并加到合同条款中,双方也没有在出现纠纷后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解除合同,故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协议解除的情形。承租人想要解除合同只能依据合同法解除。承租人主张“市场不景气导致其经营亏损,继续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在法庭陈述中,承租人并没有明确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但根据其表示方式,笔者认为其所依据更倾向于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根据民法通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实践中往往是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排除商业风险。本案中承租人提出的答辩理由是“经济不景气”,该理由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笔者认为是绝对不构成不可抗力的,经济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市场不景气不可谓不可预见;与承租人经营的餐饮业同类型其他的餐饮企业经营的如火如荼,收益可观,不可谓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所以经济不景气是单纯的商业风险,经营亏损也不是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至于承租人擅自腾房退租,通过行动明确表示违约,根据合同法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支持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助长违约之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使用权。承租房交付后,承租人如何使用都是其自由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承租人对承租房使用或者不使用,这样使用或那样使用,只要不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出租方以及第三人均不能加以干涉。承租人擅自腾房是对其合同权利的行使,出租人并非要求一定要承租人恢复经营,而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支付房租以及延迟支付房租的违约金。综合以上所说,承租方经营困难可以解除合同吗?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有两种解决方法:1、事后行为协商解除。2、事前协议解除。这俩种方式的内涵相同,均是遵守合同双方的,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违约条款和终止合同条款的衔接,解除合同的条款应当具备,且解除条件应该明确。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什么?(一)合同的成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可以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订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一、买卖不破租赁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


·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是多少
      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是多少一、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是多少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多份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多份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久?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为三年。买卖合同纠纷,很多当事人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也有的当事人会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


·什么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一、什么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什么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一、什么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情形?一、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情景? 根据合同具体事项而定,如房屋赠与合同: 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下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生效的条件个人签订需要满足哪些
      合同生效的条件个人签订需要满足哪些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1)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在具体的立案标准上面规定的不太一样,另外在具体的量刑处罚上面而是不同的。现实中,如果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话,那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单位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一、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根据被保管物的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


·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影响是什么?
      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影响是什么?“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 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黑白合同并非立法中的补充合同,应该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按法律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