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或微利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收取预购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单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预售的商品房总平面图。
第八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开发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后,经审查合格,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登报通告。
商品房预售完毕,开发企业应于10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将该期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刊登预售广告。
第十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预购人须于30日内,持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制,任何开发企业不得印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商品房预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者,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对于商品房的预售管理,每个地方都会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来制定,所以各个省份之间会有所差异,但其结构和主体是不变的。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用房屋担保可以吗?
      诉前财产保全用房屋担保可以吗?可以用房屋来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


·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哪些项目?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的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几项的总和我们统一称之为房屋的拆迁补偿,每个地区对于各项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二、赔偿的具体内容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


·动迁房是看户口还是结婚证
      动迁房是看户口还是结婚证,需要依据动迁协议和被拆迁房屋具体情况来确定:其一、如果该动迁协议是约定看户口,则看户口;其二、如果该动迁协议约定的是看结婚证,则看结婚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


·房产证具有什么显著特点作为证书之一种
      房产证具有什么显著特点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


·房产分割其实很多时候是关系到遗产分割的一个问题
      房产分割其实很多时候是关系到遗产分割的一个问题,但此时因为被继承人还在世,只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因而就提前先对房产作出分割,这其实也是为了日后家庭和睦考虑的。在进行房产分割的时候涉及到协议书的书写,到底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 甲...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有哪些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提高,现在很多人已经有了购房的需求。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是需要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的。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 有哪些内容。下面请跟随我们在下文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 总的说来,房屋买卖合同代签行为,对合同相对方...


·我国昆山买房子首付要多少钱?
      我国昆山买房子首付要多少钱? (一)个人购买首套房的,如果是按揭的贷款的方式的话分为两种的:1、首次使用公积金,套型的建筑的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的首付款的比例低为房屋的总价的20%。购买建筑面积大于90平米的,首付低30%以上。2、使用的银行的商贷的话,低的首付的比...


·相对于新建商品房而言,一方面,二手房的“社会属性”隐蔽性强,
      相对于新建商品房而言,一方面,二手房的“社会属性”隐蔽性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买卖二手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购房者极易上当受骗。那么买二手房时要慎防哪些陷阱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了解吧。 一、买二手房时要慎防哪些陷阱 1、产权状况不明。 根据我国法律...


·一、假离婚买房复婚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假离婚买房复婚财产的规定是什么?假离婚买房复婚财产的规定是,在假离婚期间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如果只有当事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话,其实就是婚前房产。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


·购房者延迟收房的怎么办
      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不仅享有购房权益,也存在着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应及时收房的义务。但是,如果开发商在交房时,购房者延迟收房的话,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现在,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购房者延迟收房的怎么办 预售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后,开发商会向...


·租房怎样防止被骗,如何预防租房被骗
      租房过程中,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有可能被骗的。尤其是对于刚出校门的大学生,租房的时候被骗的可能性更大,那么租房怎样防止被骗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租房怎样防止被骗? 租房防骗招数一——仔细辨别房东真伪。一般来说,租房者应请房东出示身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