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工因疫情延迟上班工资怎么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职工因疫情延迟上班工资怎么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 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主要是现在各地规定的企业延迟复工的时间不一样,另外有些企业虽然复工了,但是对于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来讲,各职工什么时候才能够正式上岗也不确定。对职工来讲,除非企业停产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然工资肯定会受到影响的。



·高薪聘用合同毁约怎么处理?
      高薪聘用合同毁约怎么处理?高薪聘用合同毁约的处理是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


·企业倒闭对在职工人有何补偿?
      企业倒闭对在职工人有何补偿?企业倒闭对在职工人有何补偿?相信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广大职工的心中,这个问题关乎到自己的生活,一旦公司倒闭,个人就意味着失业,无法再得到工资。所以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重视,请您仔细看下面文章。一、企业破产,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


·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一、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国法院规定了仲裁时效为一年的时间,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则是劳动者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相关...


·如何撰写学校弱电工程投标书
      如何撰写学校弱电工程投标书 一、什么是工程招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是指业主对自愿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审查、评议和选定的过程。业主对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容量、质量要求和工程进度等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开发标或邀请招标,承包商则根据业主的需求投资。业主再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工程报价...


·即使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此时用人单位也是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
      即使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此时用人单位也是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但这个试用期工资也是有具体的标准的,那您知道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什么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进...


·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在我国,羁押属于一种当然状态,是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被采取羁押措施的人,并不代表其就有罪。因此其在羁押期间的相关待遇还是应该适当的保留的,那么您知道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被...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 些: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 些: 1、应签而未签订;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


·在建设工程中,很多发包方会因为种种原因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涉及
      在建设工程中,很多发包方会因为种种原因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涉及面广,结算金额巨大,拖延结算造成的利息也不容小觑,那么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您是否了解?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
      通常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单位才会给予停工留薪的待遇,但长时间的停工留薪也不是办法,对单位来讲肯定是不行的。因此就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那实践中究竟应该怎么停工留薪期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程序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