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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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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划分标准。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首先会进行责任的划分,谁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还会涉及到保险公司等,之后如果伤残情况非常严重的,可以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伤残程度能够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参照表格来确定自己为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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