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人伤的赔偿流程是怎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人伤的赔偿流程是怎么样的?

根据问题,提供如下解答:

1、等候交警调查,你协助介绍事实,有事故认定,你提供保险公司有关联系方式,这样诉讼解决,利于你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对方。

2、等候对方去法院起诉。

3、不需要相关材料,对方起诉,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对方。

4、需要赔偿给对方的,由法院根据对方证据情况判决。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

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是相对的,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当中,如果有一方存在受伤的情况,首先应当先进行责任的认定,如果受损方自己也存在过错的,那么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可以相应的减少责任的承担,受损方所能获得的赔偿也应当相应的减少。


·一、交通事故车被拖走了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车被拖走了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车被拖走了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按事故认定分摊责任后缴纳停车费,提走事故车及时维修。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
      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


·一、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如何判定?
      一、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如何判定?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处理方式是对于过度医疗的部分不予赔偿。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可以让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法院和保险公司会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二、过度医疗的规定是什么?过度医...


·在生活当中,如果是一般性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交警部
      在生活当中,如果是一般性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交警部门通常会对司机进行罚款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情况比较严重,那么都会对司机进行罚款、扣分,并且车辆还要进行扣押,这点您在生活当中肯定都是知道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酒驾醉驾扣车多久? 一、在我国酒驾醉驾扣车多久? ...


·一、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人员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人员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


·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相信这个疑问也是每位不幸地遭遇了交通事故的当事方心头的疑问,当遭遇了交通事故面临交通事故责任,到底要不要做鉴定书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在这篇文章里给各位当事方讲一讲,这个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到底可不可以不做。 一、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


·在我国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在我国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


·交通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久
      交通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久?法律虽然不会放过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法律也不会“翻旧账”。法律规定如果某个犯罪行为在多少年内没有被国家机关发现并追究责任,那么这个犯罪行为就自动被消除了,而这个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追溯时效。那么,交通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久呢?一、交通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


·驾驶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民法
      驾驶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


·醉酒驾车吹多少
      醉酒驾车吹多少才算数?酒驾甚至醉驾对驾驶人及他人的生命都是一种威胁,每到了节假日,交警部门就会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交警发现驾驶人有喝酒的嫌疑后,会让其接受呼气测验,如果构成醉驾标准,还会做验血以进一步的确定。那么,醉酒驾车吹多少才算数?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醉酒驾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