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房地产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房地产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房地产

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转让也无效: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二、房地产转让方式主要有:

1.房地产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2.房地产赠予: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④以房地产抵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房地产可以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但是在转让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是必须要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进行转让。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或者权利存在瑕疵的房地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得进行转让。格外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房地产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有听说过征地和房屋拆迁,我们国家对于征地和房屋拆迁是有补偿的规定的。对于补偿我们国家做出的说明是非常完善的,是需要各地区的政府来进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往往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物价等综合进行制定。南京市六合区的征地房屋拆迁补...


·公司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如何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如何注销登记土地是您都比较熟悉的,但是土地的管理是非常的严格的,您必须严格土地管理条例和管理法的要求合理合法的过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企业公司过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也是严格按照,但是如果遇到公司注销的情形,您不禁也会问公司注销后土地使用权该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就给您...


·银都一村土地使用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银都一村土地使用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一、银都一村土地使用时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办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吗
      ?办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吗对于离婚手续是否可以在异地办理,相信很多人还是一头雾水,众说纷纭,一些人认为可以,另一些人认为不可以。首先我们要知道夫妻离婚分为了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其中协议方式下离婚,明确要求夫妻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因而严格意义上来...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生产和建设。企业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后,会发现上面会记载土地情况、使用者名称及土地使用类型等重要信息,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杭州征地补偿新标准
      杭州征地补偿新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由于地区差异,全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完全一致的,个省市都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就带您看看杭州征地补偿新...


·大张高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


·广东农村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东农村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广东作为我国的一个经济大省,经济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建筑物的更新,这样才能促进经济贸易的流通。但是现在广东有很多的城市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时候就需要进行拆迁了。那么广东农村房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广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20...


·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们都知道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农村大片土地出现了空闲的状态,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诸多限制,因此他人承包的土地时并未进行农村使用权流转登记,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


·农村的林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的林地可以继承吗?1、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2、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不仅使农民的土地得到了有效保障,还提高了农民生产劳作的积极性,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