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搜查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非法搜查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有的人认为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构成。但其实就《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构成本罪。在认定的时候即使其并没有搜查权,也不妨碍以本罪论处。但要是有搜查权的是否人员,犯本罪的话,那么会依法从重作出处罚。


·聚众斗殴罪现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现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所谓二人为伙、三人成众,这里的聚...


·2023两个罪名可以判缓刑吗
      一、两个罪名可以判缓刑吗犯两个罪名的犯罪分子能不能适用缓刑,依据实际的情况而定,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判处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驾驶证会吊销吗?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驾驶证会吊销吗?醉驾免于刑事处罚驾驶证也可能会被吊销的,《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醉驾案...


·关于追究拒执罪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审判,其中也不乏有很多行为人是不服法院的判决的,所以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关于这样的案件一般行为人可以进行自诉,自诉的案件是遵从不告不理原则的,行为人要自己告知法院,法院才会受理。那么关于追究拒执罪的申请程序如何? 一、拒...


·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是什么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都会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这两者在刑法上被称之为主犯和从犯,因为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及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应该对主犯和从犯区别对待,那么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刑诉法16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各种程序法其实都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我国司法界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的,这样一来对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当然也是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提到刑法必然与之紧密相连的就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了。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法条今天就不给您详细的介绍了,主要是来了解一下刑诉法16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自从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国醉驾的行为就越来越少了,
      自从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国醉驾的行为就越来越少了,但仍然会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认为喝酒开车无伤大雅,而这些人中甚至包括了教师。教师醉驾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有可能还会被开除公职,那教师醉驾被开除公职是否有法律依据?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一、教师醉驾被开除公职是...


·财产扣押错误会涉及哪些犯罪
      财产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自己安身立命的关键,那么,财产扣押错误会涉及哪些犯罪,对于这类问题手心啊我们得清楚哪些是财产,如果自己的财产被无故扣押那么后果就会较严重,另一方面就是对于这类犯罪的法律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解决这类问题就要寻求有关法律的帮助。 为了进一步规范...


·涉嫌盗窃罪要拘留多长时间
      在我国,要是涉嫌构成犯罪的话,则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其中就包括了刑事拘留。那要是涉嫌盗窃罪要拘留多长时间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具体解答这个问题。 一、涉嫌盗窃罪要拘留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一、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义是什么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义是什么 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