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引发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引发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货物运输现象越来越多,法院在处理货物运输这类纠纷时候,一般会根据货物运输的履行、约定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引发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我们给您做了以下相关分析,希望能帮助到您。一、无资质承运人合同效力问题现代货物运输主要是第三方运输,即由专门的货运服务企业从事运输活动,而不再像以前由生产商或者收货方自行运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货物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由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后方可进行。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从事货物运输行业设置有行政许可,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没有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货物运输行业,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也应是无效合同。但在实务中,存在个别不能依法认定承运人资格的现象,这可能也是导致目前货运市场中主体混杂的一个原因。国务院条例作为法律的一种,已经对货运行业实行了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是一种授权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运输,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货运合同无效。二、无效货运合同的处理原则货运合同纠纷很多发生在货物运输完毕以后,如何处理无效货运合同纠纷,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承运人取得了行政许可,本着促成交易的原则,应当认可货运合同的效力。
对于确定无效的合同遗留问题如何处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已经进行的运输活动是无法返还的,因此,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折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在承运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由承运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般仅由发货人和承运人参与,收货人并不参与缔约过程。但是,收货人一般却享有收取货物的权利,部分收货人还承担着给付运费的义务。如何解释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务中均是一个热点问题通行的理论将收货人解释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这种观点能够顺利解释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依据,但对收货人为何要承担给付运费等义务无法自圆其说。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因此受到批评。实际上,民事法律中并不是绝对禁止为他人设定义务,禁止的只是未经他人允许而设定义务的情形。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中,发货人并不是无权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发货人与收货人都存在一个买卖合同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在该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对收货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约定。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的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实际上是分别通过买卖等基础合同与货运合同共同组成了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复合法律关系的推论,也可以从反面得到证明。在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时,收货人并没有义务接收货物、支付费用。这说明收货人在货运合同关系中承担的义务来自与发货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故在货运合同纠纷中,收货人应当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给您做的一些疑难问题分析。货物运输纠纷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运输合同上,对于该合同的约定和履行问题,法院在处理的过程中才能进行一定的判断。同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而言,还必要考虑的问题在于合同的效力,因此,您在签订合同的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对于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还会格外的进行保证的约定,同时就会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而保证合同中比较重要的肯定就是保证期间了,那到底这个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保证期间...


·阴阳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阴阳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


·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哪些方面?
      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哪些方面? 承包合同光从其表面意义上讲,即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承包工程时需要签立的文件,有时候若不谨慎处理,便容易引发一系列争吵和矛盾。许多人对承包合同相关问题缺乏了解,关于承包合同纠纷这一问题,我们将从法律层面上为您具体介绍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哪些方面。 一...


·合同纠纷一般开庭多少次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纠纷会开庭几次。法律只规定了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一审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判决。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期间会开庭几次、何时判决,由法官视案情自行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


·有名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有名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有名民法典律服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在于内容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不同,对于法律服务合同在一定程序上也是有名合同中的一种形式,有名合同是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合同管理在是合同签订之后进行存档管理的一个过程,合同管理是很重要的,合同管理还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对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那么对于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呢?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的内...


·一、协议离婚是否先签合同再办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是否先签合同再办离婚证?协议离婚,必须先签离婚合同,后办离婚证。因为办理离婚证,必须向婚姻登记中心提交离婚协议书。相关知识: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 ...


·如今,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如今,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保险是一种对人们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或是对钱财,年老后的一种社会保障,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一般合同更具有有偿性质。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有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吧。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类型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类型(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有什么不同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有什么不同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
      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