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 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一)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二)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征地拆迁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制订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筹措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审核上报征地手续,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人民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成立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相关问题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句容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句容市的居民在面对政府要求的收回土地的要求时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损失而不愿意配合,所以政府想要完成征收首先就得解决好对民众的损失的弥补工作,而征地的问题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给足达到标准的赔偿。那么,句容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句容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第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


·南京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怎么样的?
      南京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关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
      对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农村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但对于承包地未到期的,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使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


·宅基地拆迁补偿怎么给?是参考区片综合地价吗?
      一、宅基地拆迁补偿怎么给?是参考区片综合地价吗?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要过户吗?
      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要过户吗,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出具与原来土地使用证人的身份关系,旧土地使用证,以及需要过户的人身份证,领取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一、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要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征是什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征是什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征是具有经营性以及合法性,因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建设用地,如果要想归入个人所用作商业用途的话,那么必须要得到一定的合法程序的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


·原告方在本地能起诉外地人吗
      原告方在本地能起诉外地人吗? 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决定着当事人应当去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是在本地能起诉外地人吗这一问题也会有很多人经常问道。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解答上述问题。 一、原告方在本地能起...


·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各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尽相同的,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的文件中,以及贵州各地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的赔偿问题,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是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上调的,下面是它的详细的内容。一、贵州各地征地补偿标准2020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


·公寓土地使用年限续期涉及哪些费用?
      公寓土地使用年限续期涉及哪些费用?在房地产市场上,商业公寓比较受年轻人的喜欢。如果是公寓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40年,这属于比较短的。购买商业公寓的人们,对产权到期的处理方式比较关心。按照目前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可以续期。那么,公寓土地使用年限续期涉及哪些费用?下面我们结合最新...


·划拨土地房产证继承要什么条件?
      划拨土地房产证继承要什么条件?划拨土地一般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必须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


·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程序是怎样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程序是怎样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一)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