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河南省征地拆迁房屋的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最新河南省征地拆迁房屋的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拆迁房屋标准: ?


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4、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7、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8、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9、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1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1、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12、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13、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14、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很多地方关于征地拆迁房屋都有相对应的标准,河南省征地拆迁房屋的标准也不例外,更加规范了征地拆迁的工作以及征地拆迁标准,这样的规定对于河南省的市民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也让领土被征收拆迁的市民得到了一定的说法和补偿,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持社会的和谐。


·枣庄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规定是什么?
      枣庄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7000元/亩;基本农田:80400元/亩;建设用地:67000元/亩;未利用地:53600元/亩。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4000元/亩;基本农田:76800元/亩;建设用地:64000元/亩;未利用地:5...


·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有哪些内容?
      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有哪些内容? 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


·划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特征有哪些?
      划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特征有哪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包含划拨、转让以及买卖等,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存在者差异的。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得到的,你是否知道划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特征有哪些?一...


·重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重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重庆市为了改善交通状况,修建了不少高速公路,在修路过程中,要占用到一些农村的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因为补偿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项目进程。其实,征地补偿是有标准的,不能过高也不会过低,那么重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重庆高速公路...


·深圳公共基础征地拆迁的赔偿标准
      深圳公共基础征地拆迁的赔偿标准 深圳公共基础征地拆迁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办?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办?农村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的话应该及时去补办。1、持有效证件去遗失登记。土地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2、查询房产档案...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现在,各地城市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城市要扩充,就需要更多的土地。然而,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就会出现许多的问题,如强拆;违法征地;对赔偿不满意等等。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举一个违法的征地案例。违法的征地案例:诉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以及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确。同时,对于除林...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土地:田集街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1450元/亩;安置补助费:35100元/亩;综合补偿:56550元/亩。二类土地:其他区域。补偿标准:土地补...


·村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村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条件者,根据法定程序或约定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个土地使用权范围较广,包含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具体要看土地是属于哪种性质了。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当出现比拥有土地使用权更大的利益时,可能就会对此...


·老人的土地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老人的土地继承权规定是什么?老人的土地继承权规定是作为个人承包的财产权利,可以由继承人来依法继承。在《民法典》中,对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定是土地使用权作为个人承包的财产权,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