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涉案行为人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涉案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从逮捕的三个条件,我们对于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进行反推,不予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第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有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三个标准,对于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往往成为人情条款。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后者增加了对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对于老年人,也不局限于七十五周岁以上。

在符合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条件之后,不见得最后一定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若此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身患严重疾病,其生活都不能自理的;属于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那么此时可以对其进行监视居住,而不是进行逮捕。


·我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未成年犯罪留案底吗?
      在我国的律法体系中,对于老弱病残会有所照顾,就以未成年人来说因其年龄的特殊性其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会比成年人少些。虽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者有所照顾,但是未成年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样都不少。那么未成年犯罪留案底吗? ?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的解答。 1、未成年人犯罪也属于有案...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其实抢劫的这种行为在当今时代的案发率并不是特别的多,但是每次发生的抢劫罪的凸显出来的一些问题还是非常的多的。因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有的时候会突破下限,就算当事人没有抢到任何一分钱,也有可能会把受害者造成重伤的。下面我们将详细的给您介绍一下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


·特大集资诈骗犯罪如何判刑?
      最近几年,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多发趋势,给老百姓的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其中一些特大集资诈骗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集资诈骗的危害很多,社会上关于加大集资诈骗打击的呼声一直很高。那么特大集资诈骗犯罪如何判刑?下面我们结合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特大集资诈骗犯罪如何判刑? 以...


·中国刑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怎么立案? 一、中国刑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怎么立案? 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


·犯罪目的是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目的是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关于犯罪目的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犯罪的直接故意产生于犯罪目的,而犯罪目的得体现直接故意的内容,二者紧密联系。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有区别,又有联系。犯罪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现犯罪目的...


·介绍卖淫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介绍卖淫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


·怎么样才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
      怎么样才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上述器材的,应当立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


·集资诈骗罪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是制约社会公共秩序和我国公民的一道准绳。在法律面前,不会因为对方是何种的身份处罚结果就发生变更。如果我国公民涉嫌参与到集资诈骗团伙当中的话,法院肯定会依法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集资诈骗的金额进行定罪处罚。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一、集资诈骗...


·出售假币罪的犯罪认定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我国公民有制造、销售假币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如今随着我国各种法律制度的不断增强,其实像销售假币的这种行为已经比较少见了。尽管如此,您对于这种行为还是要做一定的了解的。以下是对出售假币罪的犯罪认定是怎样的详细...


·高空坠物致人死要判刑吗?
      高空坠物致人死要判刑吗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发生一直是一件很揪心的事情,不管是受害方还是过错方,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种折磨。社会上对高空坠物伤亡的时间也是极为关注,但是悲剧仍然是没有因为伤痛而停止。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发生对于过错方来说,最关注的还是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有高空坠物致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