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是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释义内容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目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某些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样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没有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在日常生活当中,在劳动合同法当中的一些规定是必须要得到遵守的,主要还是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当中的劳动者的权利,比如说试用期的时间过长的话,劳动者的一个报酬待遇问题是无法得到解决的,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工资非常低。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申请劳动仲裁的风险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的风险有哪些一、申请劳动仲裁的风险有哪些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


·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


·直系亲属丧假有几天,婚丧假怎么发工资
      在劳动者能够享受的权利当中,具体包括了婚假、丧假等等,其中丧假肯定就是因为家里有亲人去世了,然后处于人性而给予的假期。此时,去世的亲人不同,那么丧假的时间不同。那么直系亲属丧假有几天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直系亲属丧假有几天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


·劳动法童工年龄的规定是多大?
      劳动法童工年龄的规定是多大?一、劳动法关于童工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争,违反则为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劳动关...


·员工个人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吗
      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这种情况,多半都是因为员工在私下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得到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因为工伤认定一旦开始,员工可能会视情况再进行工伤鉴定,所有的流程全部都进行完毕以后,可能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有的时候也会私下和员工协商解决。那么,员工个人...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尽管有些时候员工个人申请做工伤认定的话,所遇到的困难和相关的流程都是比较繁琐的。但是尽管如此,员工也不能放弃做工伤认定的决定,否则是不利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是什么? 已...


·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认定工伤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申请的注意事项
      现在在公司上班您都遵循法律的要求,填写劳动合同,但是随着时间的流失,劳动合同有一天也到期了,这时候我们应该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申请,但是在申请劳动合同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您知道吗?下面我们就就给您说一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合同到期续签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无...


·误工费是我们常听到的一个词
      误工费是我们常听到的一个词,很多人都不了解误工费的赔偿规定及标准,其实法律中对误工费的发放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它是分情况考虑的,在工伤中的误工费,就是治疗修养期间的费用,要按照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赔偿;在病假中的误工费,要按照伤者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病假工资。 ...


·劳动仲裁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
      劳动仲裁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劳动仲裁也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当职工因工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高法也适时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那么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的说法。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