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规定公诉案件能自诉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刑法规定公诉案件能自诉吗

一、刑法规定公诉案件能自诉吗?

公诉刑事案件如果符合自诉条件的,被害人可以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以下二类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应该讲,绝大多数的公诉案件其实都是不能由受害者直接起诉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应该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这两大司法部门却都不立案的情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是错误的,不然的话,有可能确实是不构成犯罪。


·抢夺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


·拘役时间到了去接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拘役时间到了去接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各地看守所规定可能不一样,具体由看守所予以告知。 可参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回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的认定主要是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往往与经验不足...


·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区别有哪些?
      很多人可能对一些犯罪的名称不熟悉,例如高利转贷罪,或者是转贷牟利罪,这两者均涉及到了国家的金融机构,那么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地方呢?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 一、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定义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


·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
      可以,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危险驾驶罪缓刑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


·拐卖儿童罪中的贩卖行为会被判死刑吗
      拐卖儿童罪中的贩卖行为会被判死刑吗?贩卖儿童罪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会被追究的责任,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构成受贿罪,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慎重。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吧...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从宽是什么?
      中国民间有句老话,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对嫌疑人的罪刑量刑上,从来就有着认非认罚从宽的说话和规定,当然,这也是有着严格有法可依的条件和规定的。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量刑意见后,如果确实存在一些应从宽的情况的话,那么可以依法给予从宽。然而到底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从宽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在诈骗类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一般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了,虽然都是属于诈骗犯罪,但法律中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不仅体现在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上面,在具体的量刑上也是不一样,那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诈骗罪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